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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家属与天长市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王某甲,男,丁镇人,系丙公司员工。2023年4月30日12时左右,王某甲发现车间失火,随即去车间炉台救火,不慎失足跌落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乙、再婚妻子卞某某、丙公司三方就王某甲工亡补偿、补偿款分配及保险理赔等相关事宜产生纠纷。

【调解过程】

深入调查核信息。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后,调解员协同村法律顾问立即深入丙公司、村委会、王某甲家庭开展调查。经调查,死者王某甲的儿子王某乙在甘肃办企业,同家人长期生活在甘肃,王某甲独自一人生活在丁镇。2022年底,王某甲、卞某某进行了婚姻登记,成为合法夫妻,但据多方了解,双方并没有生活在一起。

首轮调解明事理。由于王某甲、卞某某居住在两个不同的村,日常来往并不频繁,故丙公司、双方的村委会及王某乙对王某甲再婚事宜均不知情。事故发生后,丙公司联系上王某乙,王某乙到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代为处理赔偿事宜,工作人员向双方普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最终达成初步协议:由丙公司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各种费用100万元,王某乙以后不得向丙公司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要求。

再次调解起争议。在丙公司与王某乙签订正式协议前,卞某某的儿子凌某从母亲那里得知卞某某已与王某甲领取结婚证,凌某遂到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母亲卞某某作为王某甲的合法配偶,王某甲的工亡补偿应分与其母亲一部分。调解员获知此新线索后,再次对死者王某甲的家庭人际关系进行了更为深入的调查。卞某某提供了其与王某甲的结婚登记表、结婚证等纸质材料,调解员又去了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最终确定卞某某与死者王某甲的婚姻关系确实存在。调解员再次将王某乙、丙公司、卞某某及凌某召集到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在调解开始前先告知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相关法律规定,卞某某在法律上与王某乙有同等的地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死者王某甲的赔偿费用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且卞某某年老,无生活来源,金额分配上应予以倾斜。调解员综合考虑提出赔偿金额分配方案:由丙公司一次性赔偿110万元,其中10万元用于丧葬事宜,剩下的100万元,王某乙分得45万元,卞某某分得55万元。丙公司、王某乙无异议,卞某某的儿子凌某代表卞某某提出异议,他认为:卞某某作为王某甲的合法配偶,年老无工作,现在王某甲去世了,卞某某失去了生活来源,丙公司应补偿卞某某抚恤金拾伍万元。丙公司认为自己的赔偿金额已足够,拒绝卞某某的要求,此次调解没有达成协议,三方不欢而散。

终极调解达协议。二次的调解失败后,调解员同法律顾问就此次纠纷调解工作交流了意见,调整了调解方案,选择“背靠背”分别找三方谈话,讲事实、摆道理,明法律,逐一击破。2023年5月17日,调解员再次召集三方到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告知丙公司考虑到了老年人的生活问题,愿意增加赔偿金额,卞某某的儿子凌某也代表了母亲表达了意愿:愿意退让一步,降低抚恤金,工作人员根据三方的意思,拟定了新的调解协议,三方无异议。最后工作人员集中向当事各方宣讲了《民法典》,从而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调解结果】

一、由丙公司一次性补偿王某甲近亲属包括但不限于王某甲工亡补偿金、丧葬费、抚恤金等各种费用120万元,前述补偿款不足部分,王某乙、卞某某自愿放弃。该款中先由王某乙领取10万元丧葬费用于王某甲丧葬事宜,余款110万元待王某甲丧事办理完毕及丙公司保险理赔事宜办理结束后打给王某乙、卞某某双方。

二、为避免今后王某乙、卞某某为王某甲工亡补偿款分配事宜产生争议,王某乙、卞某某双方现就该补偿款分配作如下约定:王某乙分得45万元,卞某某分得65万元(含卞某某一次性抚恤金在内),王某乙、卞某某日后永无瓜葛。

三、王某乙先行领取的10万元,王某甲丧葬事宜由王某乙负责并承担王某甲丧葬全部费用,实行多不退,少不补。

三方特别约定:丙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两份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丙公司索赔过程中,王某乙、卞某某双方均应积极予以协助并为其提供保险理赔需要的各项手续和材料。全部保险理赔款均由丙公司享有并领取。丙公司在索赔过程中,如需使用王某乙、卞某某作为主体起诉的,王某乙、卞某某双方必须配合。

五、本协议系王某乙、卞某某、丙公司三方处理死者王某甲工亡赔偿的终结性协议,实行一次性了断、了结,今后王某乙、卞某某双方均不得向丙公司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要求。

【案例点评】

工亡赔偿涉及到职工近亲属之后的生活,本案中,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始终保持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让此次涉及到三方充分表达意愿,并找出纠纷的异议点,调整工作方法,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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