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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职和免职的区别哪个严重(被免职意味着什么?)

免去职务,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免去职务,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需要注意的是:免职只是意味被免职人不再担任原职务,一般不具有惩罚性,所以公职人员正常的职务调动会用到此词;触犯法规的公职人员往往也用到此词,故免职并非一般人所认为的撤职。

撤销职务和免除职务的区别

1、性质不同

人大常委会既有撤职权,也有免职权,但撤职与免职的性质不同,撤职是一种惩罚性行为,表明被撤职人员有重大过错,如违纪工作严重失误,甚至是有违法行为等。撤职与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的党纪政纪处分有所不同;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利,一旦撤销某官员的职务,没有复议、申诉、诉讼等救济途径,只能当一般公务员。

免职则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其适用于包括因调任其他工作、轮岗交流、任职期满、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职务的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免职也用于有过错行为的公职人员,但相对于撤职而言,其过错程序要轻一些,或者其行为的性质还有待进一步查清核实,只是当时已不适于继续任职而先行免职。


2、提出主体不同

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的主体有三类: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首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表本机关签署,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对于由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发现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情况而需要撤销其职务的,可采取会议的方式决定问题。主任会议提出撤职案应由主任会议成员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通过;

三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过程中,发出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撤职情形的,可以联名提出撤职案,联名提出撤职案的法定人数是常委会组成人数的五分之一,而且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联名提出撤职案,应当认真研究领衔人提出的撤职理由是否成立,相关材料是否充分,经慎重考虑后决定是否参予联名。

“免职”与“撤职”不同。免职与任职是对等的,一般情况下,由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人员需要免职,由“一府两院”“三长”提出免职案。如果属于人代会选举的人员辞职或需要免职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免职案。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有决定本级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

免职的几种情形

一是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如7月20日国务院发布消息,免去胡存智的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职务,胡就是属于满60周岁退休。免职的退休干部正常享受其所在级别的退休待遇。

二是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如7月20日的消息免去肖天的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职务,是因为他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组织调查。视被追责的轻重,会影响其级别与待遇。

三是辞职或者调出的。如6月16日的消息免去王玉普的中国工程院副院长职务,是因为他已赴中石化任董事长、党组书记。被免职者的级别和待遇以新任职务为准。

此外,条例还规定以下情形也应免职: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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