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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入罪标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修改了哪些内容)

普通投资者参与市场经济的主要手段是获取公开的信息,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才能有效保护投资者。但一些机构为获取非法利益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遗漏重要信息对社会造成误导,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针对上述行为,刑法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五条,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修正提示】

对提供虚假文件罪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一,扩大犯罪主体范围,明晰中介机构法律责任。修正前该罪专业人员违规评估的犯罪主体包括: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修正后该罪犯罪主体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四类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列举的中介机构人员基础上,将保荐机构人员纳入刑法规制的提供证券发行相关虚假证明文件的犯罪主体。

第二,调整加重情节。旧法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具体量刑情节分为“情节严重”和“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入罪标准。刑法修正案(十一)创设了“情节特别严重”这一量刑情节,用以替换“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适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同时,新法规定,专业人员构成本罪又“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对于中介机构人员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同时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行为,删除情节加重犯的处罚方式,明确构成其他犯罪的(如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依照新法的规定,非国有性质机构的专业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同时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适用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将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国有性质机构或从事公务的专业人员还可能适用刑法第三条规定的受贿罪,入罪和加重情节的金额标准比照前者要更低。(宁正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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