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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卢某乙与李某的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卢某乙与李某于2013年10月11日在天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合,于2016年12月5日在天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无子女,约定位于天长市甲镇A小区商品房一套归李某所有,剩余房贷由李某偿还。双方离婚后,仍生活在一起,并于2017年12月5日生一儿子卢某丙,随李某生活至今,卢某乙也按月给付卢某丙抚养费。自卢某乙、李某双方协议离婚后,房贷也一直由卢某乙偿还,李某未偿还房贷。2020年5月5日,经卢某乙之母杨某同意,在其位于甲镇某村某队承包地中划给李某、卢某丙母子二人计4. 22亩,因该村土地被征用,杨某曾在李某收益承包地中领取过部分租金及补偿款用于偿还A小区商品房房贷及给付李某部分现金用于生活。现卢某乙、李某双方就A小区商品房房产处理、该村承包地征地款分配及儿子卢某丙抚养、监护等事宜产生纠纷。 

【调解过程】

深入调查收集信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后,调解员及村法律顾问着手进行调查。经调查了解到,卢某乙、李某于2016年11月18日因生活差异和感情不和,双方自愿离婚,当时双方无子女,无存款,双方约定名下的一套位于A小区的房产,离婚后归女方所有,剩余房贷也由女方承担。双方离婚后,因李某家乡远在辽宁省,离婚后暂无居住地,就留在铜城镇,双方仍住在一起。他们于2017年12月5日生下一个儿子卢某丙,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在卢某丙1周岁的时候,李某带孩子回去了辽宁,未与父亲卢某乙进行商量,其后卢某乙再婚。在孩子卢某丙随母亲李某生活的期间,卢某乙都按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A小区商品房的每月房贷也一直由卢某乙偿还,为了进一步保障卢某丙的权益,在2020年经过卢某乙的母亲即孩子奶奶杨某的同意,在该村杨某户中划给李某母子两4.22亩承包地。现在卢某丙长大了,应该上学读书,李某要求卢某乙增加抚养费,由原来的3000元增加到3500元,但是卢某乙再婚后也有了一个小孩,生活压力大,不同意增加抚养费,双方僵持不下。

初次调解明确诉求。李某认为孩子从出生起,一直都是自己在照顾,为了照顾孩子,她无法外出工作,没有经济来源,现在孩子要读书了,经济压力更大了,需要增加抚养费,而且李某打算在辽宁定居,A小区商品房无人打理,计划卖掉,房款用于孩子的成长花费;李某透露出:由于自己在外地不方便,卢某乙母亲杨某曾未经自己同意独自领取母子二人名下4.22亩土地的部分租金和补偿款用于偿还房贷及孩子的生活,所以李某要将母子二人名下的4.22亩土地也估价出让。卢某乙不同意,他认为李某带着孩子,生活在东北,他根本无法确定自己支付的抚养费是否用在孩子身上,且当初离婚协议约定剩余的房贷由李某偿还,李某未遵守协议,房贷基本都是由自己偿还,但是现在工作收入不高,自己也组建了新的家庭,不能满足李某的要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到卢某乙、李某双方的诉求,向他们普及了《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第1085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一切按婚生子女的规定办理。所以作为父母的双方,卢某乙、李某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希望双方能各退一步:李某放弃房子,其母子名下的田产估价让给卢某乙,卢某乙按每月3000元抚养费的标准给付到儿子卢某丙18岁。对于此方案,李某、卢某乙双方都觉得不合理,首次调解失败。

再次调解达成协议。针对初次调解的失败,铜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了会议讨论,决定改变调解方式,分别找李某、卢某乙、卢某丙进行谈话劝解,了解他们真正的诉求及底线。谈话中调解员了解到,李某在辽宁有男朋友并且有结婚打算,但是男方不愿意抚养卢某丙,如果李某带孩子,男方将和李某分手,卢某丙希望和爸爸一起生活。调解员对纠纷及收集到的信息重新进行梳理,再次召集李某、卢某乙进行调解。调解现场,调解员给出新的方案:卢某丙和父亲卢某乙生活,A小区商品房转到卢某丙名下,之前李某名下的2.11亩土地收益及征地补偿款,数额不管多少均归卢某乙领取,用于冲抵李某给付卢某丙的抚养费,除此外李某不需支付额外的抚养费;李某享有探视权。卢某乙、李某皆表示同意,双方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一、卢某乙、李某双方一致同意将位于天长市A小区商品房一套自即日起赠与给儿子卢某丙卢某乙离婚后为李某所归还商品房房贷也不再要求李某偿还,协议达成时商品房剩余未偿还的房贷也由卢某乙负责偿还。离婚后,李某被司法机关划扣的10000元房贷款,本协议达成时,由卢某乙给付李某8000元,余款2000元给卢某乙用于卢某丙购买生活用品。                 

二、甲A小区商品房一套赠与给卢某丙后,相关房产过户变更手续待房贷还清后卢某乙、李某双方须无条件共同到土地房产部门过户变更到卢某丙名下。    

三、卢某丙自协议达成时,抚养权、监护权变更给卢某乙。在不影响卢某丙学习的前提下,李某享有探视权。有关抚养权的变更、探视权,以卢某乙诉讼李某形式处理,处理结果以人民法院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或判决为准。                   

四、有关李某卢某丙名下4. 22亩承包地收益权,自协议达成时,李某享有2. 11亩,剩余2. 11亩归卢某丙享有,2022年度及以前所在组已被双方家庭成员领取的租金及征地款互不算账。自2023年度起,属于李某2. 11亩承包地收益及征地补偿款,数额不管多少均归卢某乙领取,用于冲抵李某给付卢某丙的抚养费。

【案例点评】

此纠纷涉及到离婚后房产的处置、土地的分配及小孩的监护等多种事宜,复杂难理。在处理此纠纷时,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始终保持着自愿、合法、公正,及照顾弱小的原则,让此次涉及到三人充分表达意愿,并找出纠纷的异议点,调整工作方法,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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