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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纠纷管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 法院裁定移送管辖)

近日,因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至有管辖的人民法院。

据了解,2018年原告胡某在被告王某负责的矿山工作,其工资一直未付清,直至2019年10月3日被告王某向其出具一张工资欠条,载明共欠工资65000元,已付30000元,尚欠35000元。后胡某多次向王某催讨,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偿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胡某提出:本案系因拖欠工资引发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在广东省珠海市,且户口也早已搬迁此地,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珠海市有管辖的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原告胡某仅提供一张欠条,亦未提交诸如劳动合同、劳资证明、工资领取与发放等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方面的基础证据。因现有基础证据显示的诉讼主体仅为原被告双方,其诉讼请求仅为向被告王某追索劳动报酬,并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故不宜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确定本案管辖。被告王某为公民个人,应以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被告王某住所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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