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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解释173条(积极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努力实现双赢共赢多赢)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几点体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它改变了由法院单独决定被告人刑罚的局面,使被告人、检察机关、法院都能参与到刑罚的确定中,是刑事诉讼制度的新尝试。刑诉法第173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该条确认了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的具体步骤,使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进一步具体化,确保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公正履行追诉、惩罚犯罪的职责。

自认罪认罚制度实施以来,襄垣县检察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案件的办理,对该制度有了更进一步认识,体会到了认罪认罚制度带来的双赢、共赢、多赢效果。

一、认罪认罚程序可以节省诉讼资源,降低司法办案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认罪认罚的核心是在追诉犯罪的同时,使犯罪嫌疑人能够自我纠错、自我革新、回归社会,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诉讼程序可以选择速裁、简易、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促使案件缩短诉讼流程,加快流转,避免久拖不决。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在事实、证据及定性方面应当没有问题,当事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检察官能够达成基本一致,避免就无关紧要事实证据退回补充侦查,同时减少审查起诉过程中一些事务性工作,比如:审查报告、讯问笔录等都只需核对主要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情节,对一些不太重要的内容则可以省略。辩护人无需煞费苦心的查找案件的事实漏洞及对案件定性提出异议,只需对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加以说明。因此,双方都可以节省一大部分工作量,节约了诉讼资源,加快了办案步伐。经统计,襄垣县检察院所办的认罪认罚案件,在期限上比普通案件缩短了10天左右时间。如:襄垣县检察院办理市院交办的付某、李某二人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一案,该案属于集团犯罪,涉案人数众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额特别巨大。卷宗达70本,8千多页,审查卷宗需要十几天时间,考虑二人是单位资金管理科普通职员,属于从犯,不涉及其他犯罪,承办人对二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仅20天就办结了该案,节省了诉讼时间,提高了效率。

二、在案件审查上,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应把握案件定罪量刑的主要情节,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次要情节不应过于苛求。

襄垣县检察院办理的宋某、樊某等六人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案,该案被认定为涉恶势力犯罪。经审查,该案涉恶情节较轻,只有宋某、王某等三人属涉恶团伙成员,其他三人不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该案虽然认定非法采矿、寻衅滋事,但在非法采矿罪的具体情节方面,仅是几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但几人的说法存在分歧,对部分细节,不好印证,高某、栗某参与案件的关键情节不清,如果退回补充侦查,明显不能取得需要的证据,退侦已经没有必要。承办人分析,虽然二人没有明显非法采矿行为,但没有二人的前后跑腿、沟通,非法采矿也无法顺利进行,只是沟通的细节,前后说法不一,在此种情况下,承办人大胆告知几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相关的制度规定,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高某、栗某都如实的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对公诉机关认定其构成非法采矿罪不持异议,也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这样在认定够罪的大前提下,不再过多的追求细节,促使被告人接受了认罪认罚的规定。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后,由于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辩护律师仅就量刑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没有反驳公诉人提出的指控事实以及量刑建议,法庭也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案件得到了圆满了结。

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促使被告人认罪,减少社会对抗,有利于社会稳定。

襄垣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和被害人焦某由于生活琐事,发生了口角,后演变成打斗,在双方同时倒地的过程中,被压在身下的被害人左上肢发生骨折,李某被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侦查阶段双方对赔偿没有达成协议,反而因分歧较大,对立情绪严重。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识不足,觉得是被害人先用电线打自己,导致双方抱在一起倒地,造成焦某骨折,自己没有伤害行为,不认可犯罪。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了解到李某离异多年,上有八十岁母亲需要其赡养,下有十九岁女儿尚在念大学,需要其负担上学费用,家庭困难,且事件起因于生活琐事,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如果能通过构通双方的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李某就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于是检察官耐心的给其讲解了法律知识及认罪认罚从宽规定,使李某态度发生了转变,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同时,表示愿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在沟通被害人后,双方达成2万元赔偿协议,并达成谅解,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铺平道路。按照法律规定,检察官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该案的办理说明,认罪认罚制度在社会矛盾化解的同时,更关注和谐、理性的社会关系重建,更能发挥刑罚的教育功能。

四、适用认罪认罚案件,庭审对抗和缓,较好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大量工作已经做完,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已经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破坏的国家资源、社会关系已经得到最大程度的恢复,嫌疑人由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一定程度上已经反思了自己的行为,被害人也从中反思了事情的起因、自己行为不妥之处。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明确了自己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庭审所适用的诉讼程序,并在心理、思想上做了预见,情绪稳定,对所面临的法律后果,做好了准备。因此,无论从那方面讲都要比普通公诉所带来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明显。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庭调查可以从简进行,只举证关键情节,由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法官对不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细节无需反复核对,被告人、辩护人无需对案件的情节、定罪、量刑做过多的辩解,诉、辩、审三方态度和缓,无需激烈对抗,法官在核对关键事实后,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即可做出判决,庭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社会效果,实现了张军检察长提出的双赢、共赢、多赢。

综上,认罪认罚程序在办案中效果较好,对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推动构建以速裁、简易、普通多层次诉讼体系,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大量的实践为司法机关大面积推广认罪认罚制度,提供了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认罪认罚必将在刑事诉讼体制中占据重要地位。同时也要认识到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适用认罪认罚,对关键事实不清、有疑问的案件,不能通过认罪认罚,模糊案件处理,将应当不诉、按无罪处理的案件,通过认罪认罚做有罪处理,应坚决做到疑罪从无。此外,认罪认罚必须是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不能强迫其接受认罪认罚。司法实践也表明,适用认罪认罚案件,如果庭审阶段被告人无翻供情节,法院指定律师已经没有必要。(张国忠、张义鹏)

来源:襄垣县检察院

责编 | 黄丽慧

编审 | 杨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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