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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电信诈骗,帮助转移亦犯法

【案情简介】

2021年3至7月份,陈某在明知系犯罪所得情况下,发展刘某为下线,并指导、教唆刘某在“一起赚”app上操作“跑分”任务。后刘某使用自己和其他亲友的银行卡进行网络“跑分”,从而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并从中非法进行获利。

【调查与处理】

刘某通过网上游戏方式一步步陷入犯罪泥潭,在起初“一起赚”app上操作跑分,在平台上进行充值押金,然后提供自己和亲友的银行卡进行抢单继而进行买进卖出,通过该行为使得赃款被转移,但其行为已经触犯刑事犯罪,刘某法律意识淡薄,感觉自己的行为仅仅是为了收取、发放红包而获得微小利益,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与承办人员沟通,希望能够给予刘某宽大处理,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刘某感觉量刑较重进行上诉,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后在此期间刘某家人积极退赃、退赔争取获得谅解,另刘某具有自首、无前科等情节,法院最终综合考虑对于刘某判处缓刑,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刘某从看守所出来后痛哭流涕并承诺一定积极改造回报社会。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6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因本案刘某积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认罪认罚,通过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得到审判机关给予从轻、减轻处罚最终获得缓刑。

【典型意义】

电信诈骗层出不穷,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结合本案刘某是一名刚刚踏入社会的青年,在自己工作之余喜欢上网,喜欢在网上玩游戏,在游戏的网站上通过类似抢红包的方式来赚钱,该平台是一种一起赚app,“跑分”就好像一种我们微信群抢红包的游戏行为,但是这一种游戏行为也会让自己陷入犯罪的深渊,警钟长鸣,时刻牢记电信诈骗无处不在,本案中刘某从另一个层面来讲既是一名触犯刑法的被告又是一名被欺骗的受害者,进入“跑分”的游戏内同样需要自己垫付资金,该资金也是被骗的一部分,最大的伤害是自己本人受到他人的蒙蔽、欺骗提供自己银行卡、身份信息进而把来路不明的资金流转出去,一方面使得自己受到了司法的惩戒另一方面是受骗人员钱财损失。

通过该案例希望能让更多人明白电信诈骗无处不在,希望大家提高警惕,认真务实,不要相信轻松点击网上平台就能挣钱,善于思考,通过自己的技术、专业获得应有的报酬。如有出现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或者转移不明资金的行为,积极停止该行为,发现问题积极报警处理,营造更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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