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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法律衔接期间, 相关案件应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应某强原本是在云南从事脆蛇蜥养殖的专业户,之前脆蛇蜥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但是在2021年时,脆蛇蜥从三有保护动物升级到二级保护动物,而应某某的养殖场仍然剩余一些淘汰的脆蛇蜥需要处理,于是就在没有拿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淘汰品出售至亳州这边,后被森林公安查获。

侦查机关认定应某强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调查与处理】

该案件,在批准逮捕阶段,辩护人曾提出不批准逮捕申请书,检察院没有同意,而是对其采取了逮捕的强制措施。

后期辩护人多次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认为该案件事出有因不应该以追究刑事责任来处理,对其采取行政处罚就已足够。

该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在应某强同意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法律分析】

应某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不太明显,和那些主要就是为谋取私利而危害野生动物的嫌疑人相比,应该区别对待。

1.本案的起因是买卖脆蛇蜥,而涉案脆蛇蜥完全系人工养殖,没有任何一条是真正野生动物。

2.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精神,对于人工养殖濒危野生动物,国家是提倡的,因为人工养殖会有助于物种延续。

而应某强原本是云南当地人工养殖脆蛇蜥的技术骨干,人工养殖脆蛇蜥的经验特别丰富,其出售部分脆蛇蜥,目的并非出于破坏生态环境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而是将政策调整之前没有来得及处理的淘汰产品处理掉。

实际上,这些淘汰品即便不出售,也只能直接扔掉,并不会产生任何价值,或许还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而通过出售处理掉,并不会对生态环境或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任何更大破坏。

可见,根据现有在案证据,应某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并不太明显,至少要比那些专业买卖珍贵野生动物的要低很多。

对于这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嫌疑人,应尽量减轻或不予处罚,让其尽早回归社会,给社会做更多贡献。

何况,现在讲究的是天理国法人情,国法之外还有天理和人情,出于这种考虑,对其适用更轻的处罚方式,或许能起到更好的效果。

【典型意义】

1.新法旧法衔接时,一些刑事案件,会存在很大的辩护空间,不应该轻易放弃,而应该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2.作为养殖户,应该及时掌握相关法律规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很容易出现一些本不应该出现的问题或者纠纷,一旦出现这些问题就会影响到企业的后续经营,甚至导致一个龙头企业直接破产。

3.作为办案单位,应该针对性地及时普法,让这些养殖户及时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至于走上违法甚至犯罪的歧途,一旦这些养殖户真正违反了法律,也不应该直接采取刑事追责的方式,而应该以教育纠正为主,就像针对企业的那种合规处理,相对来讲就比较务实一些,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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