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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政府部门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应视为批准行为,土地转让合同有效)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根据该条的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是国有划拨土地转让合同有效与否的关键。何谓“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实践中有时可能会没有一个形式意义上的政府批准行为,但如果相关政府部门已经为相对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就应该认为是人民政府对国有划拨土地转让行为的批准和认可。

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但我们认为该条规定的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属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不应因此影响民事合同效力。

实践中遇到的主管人员的滥用职权,导致案涉划拨土地出让未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行为。应当认为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上存在的瑕疵,是行政部门内部管理不规范所致,不应因此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当然,对于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追偿,这是行政管理问题,但不能以此作为合同效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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