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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怎么区分(如何区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每一部教育法律法规最后一章的规定都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在教育法律法规里面共有三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我们可以用一些简便的方法进行区分。

1.刑事责任是教育法律法规中最严厉的一种制裁手段。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触犯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表述一般会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这样的字眼,而且这三者是“或”的关系,只要符合三者中的任何一项行为,一般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7条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是教育法律法规中最常见的一种制裁手段。行政责任是指因为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规范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履行和承担的义务,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所制裁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实就是教育机关外部的人员,如出版社、社会人员等行为不当。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67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所制裁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其实就是教育机关内部的人员,如教师、教育局工作人员等行为失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第7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民事责任是教育法律法规中最特殊的一种制裁手段。生活当中的民事官司很多,但凡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侵权责任)、违约的(违约责任)都属于民事责任。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却比较少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归纳来看,教育法律法规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是行政责任中的行政处分,最严厉的制裁是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最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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