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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别(如何区分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

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在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犯罪行为人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使用欺骗的手法获取财物的案例。这类案件因犯罪手段的重合,难以认定是构成诈骗罪,亦或者是职务侵占罪。

例如:陈增宝著述《经济犯罪疑难问题司法认定与要案判解》一书中举了一个经典案例。

犯罪嫌疑人系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债券柜负责人,为炒期货需要大量资金,产生了吸收客户存款念头。犯罪嫌疑人

利用自身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以拉存款给付高息为名,采取出具已经作废的证券代保管凭证并加盖业务公章当存单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

其行为系职务侵占罪抑或是诈骗罪?


两罪的共同点都是行为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的侵财类犯罪,但其犯罪动机产生时间,犯罪手段、犯罪侵害对象却存在许多不同点。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区分关键点:

1、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的犯罪动机产生时间不同。

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在行为人依据职务便利保管他人财物之前,也就是说是行为人是预先产生犯罪动机,后通过犯罪手段去占有本单位所有的财物。即,犯罪动机产生在占有事实状态之前。

职务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在依据职务便利合法占用财物后才产生的非法占有的意图。即非法占有意图产生时间在占有之后。

但需要注意一种特殊状态,即先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通过诱骗手段,将对方财物以合同、买卖、典当等方式置于自己工作便利范围内进行侵占的,属于职务侵占罪。

例如行为人从事二手物品寄卖行业,对朋友的财物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在对方有意出售时,以谎称打折、免费的手段,诱使对方将物品委托给经营者寄卖,后通过工作便利进行非法占有的,属于职务侵占罪。

2、犯罪侵害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侵害对象是本单位财物。

诈骗罪表现为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害对象是公私财物

3、是否利用职务的便利

职务侵占罪中虽然也可能存在诈骗手段,但获取财物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职务的便利。而诈骗罪对职务便利没有要求。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前面的案例。

行为人主观上骗取钱财是为了个人归还赌债,是在受害人交付钱款之前已经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时间在前。

行为人侵害的是众多客户的个人钱款,不属于其所在银行的存款。原因是众多客户的钱没有进入银行账户,缺乏存款关系成立的事实基础。因此,存单到期后,客户取款,银行不具有支付的义务。

行为人吸收存款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因为其办理业务时没有职务行为的特征,行为人系证券部工作人员,没有吸收存款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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