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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抢劫可以杀死对方吗(入室抢劫致人死亡案)

入室抢劫可以杀死对方吗(入室抢劫致人死亡案) 第1张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魏某(2000年1月20日出生)听说同村村民刘某代收了电费款,遂萌生了抢劫之念。次日2时许,魏某携带作案工具,翻墙进入刘某家,发现刘某在东屋睡觉,便钻入西屋,翻找钱款未果,又至东屋寻找,刘某被惊醒。魏某用钳子朝刘某头部猛击,见刘某不动,在认为刘某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便用钳子将抽屉撬开将里面的9700元电费款拿走,并将刘某的手机、信用卡等物品搜刮一空。为毁灭罪证,魏某用打火机点燃一纤维编织袋扔在刘某所盖被子上,导致刘某颅脑损伤后吸入一氧化碳窒息死亡,价值7209元的物品被烧毁。

重要知识

  1. 抢劫致人死亡,是指在抢劫过程中出于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死亡,因此,只要是抢劫手段(强制行为、取财行为)导致对方死亡,且行为人对此死亡结果存在故意或过失,均可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如果在抢劫行为结束之后,出于其他意图故意杀人的,应当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想通过故意杀人的方法来获取财物,抢劫行为致人重伤,但行为人主观认为被害人已死,从而放火毁灭罪证。这属于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

  2. 本案中,魏某在实施抢劫行为时还只有15周岁,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不仅不能判处死刑,还应当从宽处理。《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定罪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的,应当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本案不构成转化型抢劫,因转化型抢劫是一种事后抢劫,转化型抢劫是在获得财产之后使用强制手段,而一般抢劫是在获得财产之前或之中使用强制手段。在本案中,魏某是在取财过程中使用强制手段,所以属于一般型抢劫。

  4.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根据此司法解释,抢劫信用卡事后使用的,应直接以抢劫罪定罪。

  5. 《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魏某用刘某的手机拨打电话,造成电信公司资费损失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问题与解答

1.魏某在取财过程中致人重伤昏迷,又放火毁灭罪证致人窒息死亡的,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魏某主观上想通过故意杀人的方法来劫取财物,在客观上放火毁灭罪证致人死亡。这属于对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因此,魏某的行为应当以抢劫致人死亡论处。同时,魏某构成放火罪,但不属于放火致人死亡这种加重情节。由于魏某在实施抢劫行为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如果魏某用刘某的信用卡在自动提款机中取钱,对此行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如果魏某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如果魏某用刘某的手机拨打电话,造成电信公司资费损失数额较大,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如果魏某用刘某的手机拨打电话,造成电信公司资费损失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文/来源:蔡蔡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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