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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农民工受伤怎么赔偿(在工地务工时受伤,赔偿责任如何担?)

劳动者在工地干活过程中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受伤后,劳动者该向谁主张赔偿?又如何主张赔偿呢?近日,濮阳县法院徐镇法庭就受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被告雇佣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从事抹灰工作,因二楼楼梯处有钢管,导致原告在上楼时头部碰到钢管摔倒受伤,原告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胸椎骨折,多发性腰椎骨折等,经鉴定机构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案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粉墙劳务,二人之间雇佣关系明确。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受伤所致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79956.1元。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

法官也在此提醒大家,广大农民工在外打工要遵守工地的安全规则,戴安全头盔,避免违规操作和危险行为。工地负责人、工程承包单位也应当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和监督义务,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安全的工作环境。(徐镇法庭 郭娅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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