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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否废止(发工资不及时,补发就可以了吗?)

提起“打工人”的终极诉求,其实特别朴实无华,就是赚钱养家。但如果大家正常工作,公司不发工资,就触及原则问题,让人难以接受了。

那么,哪些情形属于不发工资?有什么后果?大家应该怎么办?接下来,我将会为各位一一解答。主要有三种情形、三种后果、三个渠道。

第一点,三种情形是指,克扣拖欠、不给加班费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克扣拖欠,大家需要注意,自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之后,企业已经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对员工进行处罚了,即使是企业自己的规章制度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也根本无效。

法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我们在前面也详述过加班费的内容,支付加班费是公司的义务,加班费是工资的一部分,不给加班费就是不给工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加班加点工资”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之一。

大家很容易忽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点,全国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同,只要低于这个数字,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法条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点,三种后果是指,必须补发劳动报酬、支付惩罚性的赔偿金,以及如果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公司还得支付一笔离职经济补偿金。

对于补发,大家很容易理解,这是必须的,无论是工资还是加班费,或者是最低工资标准数额,欠多少补多少。

如果公司错上加错,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投诉。当公司超过被督促限期后还不给钱的,那事情就更严重了!公司还得另外支付超过应付金额最高一倍的经济赔偿金。

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同时,如果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公司还有一笔离职经济补偿金得支付。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点,三个渠道是指,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启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去法院打劳动争议官司。这三个渠道都不花钱,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来具体介绍一下。

第一,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单位限期补齐拖欠的工资,否则,用人单位得想想上述的一些后果。

第二,启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如果投诉无果,或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接下来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这也是提起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

第三,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果不满意,我们还可以诉讼,也就是去法院打劳动争议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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