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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他暴力抢夺孩子殴打前妻!法院出手了

离婚后男子探望儿子时,采用暴力方式抢夺孩子并殴打前妻。记者7日从北京一中院获悉,该男子行为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其前妻代儿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获得法院支持。

蔡强(化名)与唐敏(化名)离婚纠纷案终审判决婚生子小蔡由唐女士抚养,但蔡先生仍拒不履行,经多次强制执行未果。后经法院、心理咨询师等多方共同努力,蔡先生将小蔡交给唐女士。小蔡因与母亲分开多日,极度缺乏安全感,开始接受长期心理治疗。

次月,蔡先生到唐女士处要求带走小蔡,唐女士未予准许,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蔡先生不顾小蔡的哭喊劝阻,殴打唐女士,并造成小蔡面部受伤。小蔡因抢夺事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情绪不稳,害怕上学、出门,害怕被蔡先生抢走。为保护小蔡人身安全不受威胁,唐女士代小蔡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小蔡在父母离婚后,经法院判决,由母亲唐女士直接抚养。蔡先生探望时采用暴力方式抢夺小蔡,并当着小蔡的面殴打其母,对小蔡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侵害,属于家庭暴力。故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蔡先生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小蔡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蔡先生在小蔡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小蔡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北京一中院法官助理王欣认为,首先,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司法实践中,施暴者往往辩称家暴行为只存在于夫妻之间,并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甚至以希望孩子有完整的家庭为由,拒绝离婚。但是,施暴方存在家暴行为,说明其不能理性、客观地处理亲密关系人之间的矛盾,在日常生活中该行为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存在不利影响。同时,家暴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是家暴受害者。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无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若无其他情形,一般认定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其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目睹家暴特别是身体暴力,不仅会对其心理产生巨大冲击,还可能因被迁怒、误伤等原因受到身体伤害,长此以往甚至可能形成“以暴力解决一切”的错误观念,对其成长有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出于健康成长的考虑,未成年人可以由其近亲属或公安机关、妇联等有关部门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尽管蔡先生殴打的对象并非孩子,抢夺行为亦与典型的身体、精神侵害存在差别。但考虑到孩子作为被抢夺、藏匿对象和暴力行为目击者,其所遭受的身体、精神侵害与父亲的家暴行为直接相关,法院对小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司法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家暴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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