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网

远离家暴,法治为她撑腰!女子离婚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法院支持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首席记者 张玮玮 通讯员 张建国

男女双方离婚后仍然时常发生冲突,男方多次纠缠、骚扰、威胁甚至殴打女方,女方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久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刘某实施暴力,同时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刘某及其近亲属。

据了解,刘某与李某于2020年5月在龙岗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双方时常因小孩抚养费等问题发生冲突,李某甚至多次纠缠、骚扰、威胁、殴打刘某,自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刘某曾多次向派出所报警。今年1月14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查明,李某于当天先后两次在龙岗布吉一座电梯内、龙岗布吉罗岗派出所门口殴打刘某。经鉴定,刘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次日龙岗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李某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受害人刘某于今年1月向龙岗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龙岗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同时也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该法规定执行。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本意,是通过司法干预来禁止家庭成员、准家庭成员间基于控制及特殊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各种暴力。刘某在其权益受侵害之时,虽然已与李某离婚,双方已非家庭成员,且离婚后已分开居住,但双方婚姻关系结束后尚有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子女探望等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若在此等情况下对刘某的申请不予支持,与立法初衷相悖。因此,刘某尽管可以通过报警等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基于双方离异的特殊身份关系,以及反家庭暴力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离异人员若遭受身体、精神等侵害情形的,仍可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

龙岗法院认为,本案是一宗典型的离婚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力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 随机文章
  • 热门文章
  • 热评文章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以及网络收集编辑和原创所得,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详见本站的版权声明与免责声明。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masunlu@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efeilvshifuwu.com/falv/22372.html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