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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3劳动仲裁管用吗不给办理社保减员,造成社保断交(公司社保减员不及时,给员工造成损失,谁来赔偿?)

作者:姜俊禄 法学博士 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 主任、首席合伙人

作者:彭染晴 法学硕士 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员工离职时,公司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因为公司社保减员不及时,给员工造成损失,损失由谁承担?我们通过一则司法判例为读者进行阐述。[1]

一、 案情介绍

2018年6月,徐明入职一家文化公司,担任教师岗位工作。后徐明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2020年8月,徐明以未及时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辞职。2020年9月,徐明与一家商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通知徐明需要前用人单位文化公司为其办理社保减员,否则将因无法缴纳社保视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11月5日,商务公司以此为由与徐明解除劳动合同。后徐明诉至法院要求文化公司赔偿因未及时办理社保减员造成的损失。文化公司则称因徐明受过工伤,办理程序复杂,故未按时办理,其公司为徐明缴纳社保至2020年10月并于2020年11月20日办理社保减员,故不同意赔偿损失。

二、 法院观点

前用人单位文化公司与徐明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为徐明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致使徐明在新用人单位商务公司后因无法缴纳社保而被解除劳动关系。文化公司虽主张因社保政策原因未能及时办理,但未就此提交证据加以证明。综上,法院认定文化公司未及时为徐明办理社保减员,导致商务公司与徐明解除劳动关系,应给予徐明相应赔偿;同时,考虑徐明并未将已被新单位录用及如不及时办理社保减员将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后果告知文化公司,且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继续为其缴纳社保属于自损行为,文化公司并不存在不办理社保减员的主观故意,故应减轻文化公司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结合徐明与新用人单位商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再次就业时间、新单位月工资标准、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文化公司赔偿徐明部分损失。

三、 律师评议

公司不给员工办理社保减员行为是违法的。不及时做社保减员,可能会导致员工欠缴社保、新公司无法办理社保增员、期间产生医疗费需要由员工自行承担、还影响员工购房资格等。

如果公司未及时给员工做社保减员,员工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尽快做社保减员。因为减员不及时,给员工造成了损失,如上述案例中员工无法入职新的公司,员工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相应损失。针对损失程度,仲裁委与法院会综合判断,原公司不办理社保减员的主观故意、员工与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再次就业时间、新公司月工资、劳资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

我们建议,为了避免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在员工离职后15日内及时做好社保转移手续。



[1] 参见(2021)京0118民初204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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