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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司法局 合肥市律师协会 关于做好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公职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相关开发区政法办(综治中心),市直有关单位、国有企业,各律师事务所,全市律师:

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23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公职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考核时间及地点

(一)考核时间

2024年4月9日至4月29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二)考核地点

为便于各单位报送考核材料,考核地点统一安排在市律师协会,地址:蜀山区梅山路18号IFC安徽国际金融中心B座44楼。

二、考核范围及对象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含当天),经省厅依法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应当参加2023年度检查考核。

2024年1月1日后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参加2023年度检查考核,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无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但仍需为本所属于考核范围内的律师办理年检事宜。

(二)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含当天)前经省司法厅依法许可执业的所有律师(含专职、兼职、公司、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均应参加2023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2024年1月1日后新申领律师执业证的,不参加2023年度考核,但所在单位仍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花名册》(附件2-3)或《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花名册》(附件3-2)中填报新执业律师信息。

三、考核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内容

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2.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3.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4.律师参与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情况;

5.内部管理情况,包括规范收费、档案管理等情况;

6.分所管理情况;

7.受党纪奖惩、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

8.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

9.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情况;

10.响应和落实司法部党组的“五点希望”、落实《关于进一步压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意见》《安徽省青年律师教育培养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措施;

12.为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情况。

(二)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情况;

2.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3.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4.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质量情况,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5.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6.律师受党纪奖惩、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7.律师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8.律师完善个人网上信息的情况;

9.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情况;

10.律师遵守规章制度情况;

11.省、市律师协会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12.对法律援助律师的考核,根据其实际工作职责确定考核内容。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内容

1.办理法律事务情况

公职律师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情况;

(2)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的情况;

(3)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的情况;

(4)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的情况;

(5)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的情况;

(6)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的情况;

(7)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的情况;

(8)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的情况;

(9)承办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的情况;

(10)从事上述法律事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公司律师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情况;

(2)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等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的情况;

(3)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的情况;

(4)参与企业对外谈判、磋商,起草、审核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的情况;

(5)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工作的情况;

(6)办理各类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的情况;

(7)承办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的情况;

(8)从事上述法律事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情况。

2.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四、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一)考核等次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2)在队伍建设、业务活动、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3)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1)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2)不按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3)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4)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5)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包括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4)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评定标准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的评定依据为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规定的内容。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的评定依据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的内容。

五、考核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程序

1.律师事务所内部考核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通知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填报《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式样见附件1-1),连同本所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一并提交市、县(市)、区司法局、开发区政法办。

2.司法行政机关考核

市司法局对市属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进行审查,并确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

县(市)区司法局、开发区政法办对所属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并将本县(市)区、开发区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总结和所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上报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确定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

3.考核结果公示

市司法局将全市律师事务所考核结果在市司法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于公示期内向市司法局申请复查。市司法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程序

1.所内考核

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召开全体律师大会,听取律师个人总结(执业律师超过20人的,可按一定比例选取部分人在大会上作工作总结,人数不得少于20人),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2)结合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3)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2.律师协会考核

律师事务所在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后,在规定的时间(见附件4)内将考核材料和所内考核结果报市律师协会审查,确定考核等次。

市属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签署意见后报市律师协会考核。县(市)区属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须报经主管的县(市)区司法局签署意见后报市律师协会考核。

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的分所的律师,其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由市律师协会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程序

1.所在单位内部考核

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依据本通知规定的考核内容对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年度考核,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连同考核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司法局。

2.司法行政机关考核

市司法局根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报送的考核材料和考核等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予以备案确认。

报送材料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应报送的材料

县(市)区、开发区属律师事务所材料由主管的县(市)区司法局、开发区政法办审查、汇总上报,市属律师事务所直接按照时间安排报送。具体材料如下:

1.《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附件1-1);

2.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律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无模板,自拟);

3.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响应和落实司法部党组的“五点希望”、落实《关于进一步压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意见》《安徽省青年律师教育培养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情况报告;

4.律师事务所考核年度财务审计、重大变更事项、受到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等情况书面承诺(附件1-3);

5.本所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2023年度律师工作年报表);

6.合肥市参加2023年度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花名册(附件1-2)。

上述材料须纸质版一式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花名册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报送的材料

1.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1);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自行提供);

(3) 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相关信息有变动的,应当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自行提供);

(4)《律师执业承诺书》(仅专职律师提供)(附件2-2)

考核组织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报送下列材料:

(1)本所律师《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1);

(2)本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承诺书》(附件2-2);

(3)《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花名册》(附件2-3);

(4)《未参加2023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附件2-4)。

上述材料须纸质版一式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花名册

(三)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应报送的材料

1.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向所在单位报送下列材料:

(1)《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正反面打印)(附件3-1);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2.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所在单位向市司法局报送下列材料:

(1)本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报送的前述两项材料;

(2)本单位《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花名册》(式样见附件3-2);

(3)本单位《未参加2023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式样见附件3-3);

上述材料须纸质版一式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花名册

、考核工作注意事项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注意事项

1.暂缓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形

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根据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考核并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1)未为所内律师或行政辅助人员办理或未全部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的;(2)有中共党员专职律师的组织关系未按规定接转的;(3)“安徽省司法行政综合管理平台”应用或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未达规定要求的;(4)律师事务所相关变更事项未及时办理手续的;(5)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执业监督检查未达到规定要求的;(6)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存在以上暂缓情形的律所,仍可在规定时间前来提交考核材料,办理缴纳会费等事宜,但需等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再确定考核等次。

2.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处理

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市司法局将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市司法局上报省司法厅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3.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

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根据《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参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司法局视情形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4.有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更换新证的办理程序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页已填满需要更换新证的,须在《合肥市参加2023年度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花名册》(式样见附件1-2)中“是否需换证”栏目注明,认真填写、核对表格信息,在“填表人”栏目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以免影响换证。同时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共2本)《花名册》(纸质版及电子版)等年度检查考核材料一同报送。省司法厅统一制作新证后,将通知安排领取。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注意事项

1.暂缓年度考核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其执业年度考核:(1)律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未执行完毕或期限未届满的;(2)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3)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4)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5)参加业务培训未达到省律师协会规定学时要求的;(6)未按要求将业务档案归档的;(7)从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未提交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司发通〔2021〕61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证明的;(8)其他应当暂缓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形。

存在以上暂缓情形的律师,仍可在规定时间前来提交考核材料,办理缴纳会费等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如实填报相关花名册报市律师协会备案(在花名册考核结果栏注明),但需等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再确定考核等次。

2.参加考核但不评定等次的情形

考核年度内执业不足一年的,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超过六个月的,因病暂停执业超过六个月的,因其他情形暂停执业不宜评定考核等次的,只参加考核,不评定考核等次。存在以上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在报送《律师花名册》时须在表格中的“是否存在不评定考核等次的情形”栏内注明,未发现有“不称职”等次情形的,以“称职”报送备案。

3.考核年度内变更执业机构情形的处理

一律由变更后的执业机构负责考核,在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执业当年不满六个月的,其变更前的执业机构应当将该律师于本年度内在本所执业期间的表现情况,向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提供考核意见。

4. 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处理

根据《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市律师协会,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市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5.对不再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处理

对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当收缴其律师执业证,并将“安徽省司法行政综合管理平台”中其办理的法律事务进行网上归档处理,同时填写《律师执业证注销登记表》(附件2-6)、律师事务所出具业务、卷宗、财务已结清证明并将其信息录入《未参加2023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附件2-4),将上述材料与律师执业证一同报送至年度考核工作人员处,由市律师协会统一报送办理注销事宜。

6.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律师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7.有关律师执业证更换新证的办理程序

律师执业证内页中年度考核备案页已填满需要更换新证的,其律师执业证在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时暂不上交,但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花名册》(附件2-3)或《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花名册》(附件3-2)中“是否换证”一栏填写清楚,同时须统一提交更换新证人员照片。待省司法厅统一制作新证后,凭旧证换领新证。

统一提交更换新证人员照片标准为:律师本人近期2寸蓝底、彩色、免冠、着正装照片2张,照片背面须用蓝色圆珠笔工整清楚标注姓名及所在单位。照片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统一用皮筋条捆扎装入信封,信封封面须工整、清楚标注单位名称和需换证人员姓名。

(三)有关律师协会会费的说明

1.会费缴纳时间及缴纳方式

根据各级律师协会《章程》及《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合肥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协会会费按年度收取,收取时间为每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期间。注:本次收取会费为2024年度会费,2024年新设立律所以及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新执业律师仍需缴纳。

会费须以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或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名义统一缴纳至以下账户:

  名:合肥市律师协会

开户行:交通银行合肥花园街支行

账  号:341310000018880003318

  注:单位全称

2.会费收取标准

按照2018年新修订的《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皖律协〔2018〕54号)、《合肥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合律协〔2019〕6号)执行。

合肥市城区的律所:个人会费每人每年度为1800元。团体会费每所每年度标准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20人以下的,团体会费为30000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21—50人的,团体会费为35000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51—100人的,团体会费为40000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101人以上的,团体会费为50000元。

合肥市各县(含县级市)律所:个人会费每人每年度为1000元。团体会费每所每年度标准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20人以下的,团体会费为10000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21—50人的,团体会费为15000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51—100人的,团体会费为20000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为101人以上的,团体会费为35000元。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按照所在单位住所地的标准,交纳个人会费。

由于人数较多、减免情况不一,由现场工作人员审核后,按照现场领取的《缴费通知书》所示金额缴费,不建议提前缴费。

符合《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减免实施办法》(皖律协〔2018〕71号)中规定的减免条件的,由律师填写《安徽省律师协会个人会费减免申请表》(附件2-5)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会费减免申请,经相关程序予以减免。

律师申请减免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安徽省律师协会个人会费减免申请表》;(2)符合会费减免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3)生育的女律师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4)罹患重大疾病律师提供三甲医院诊断证明材料;(5)多缴纳会费的,需提供包含日期和金额的转账记录截图;(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有关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会费缴纳的说明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会费缴纳按照《安徽省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皖律协〔2018〕54号)、《合肥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合律协〔2019〕6号)执行。

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合办〔2017〕47号)(附件5-4)的要求,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缴纳的律师协会会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别存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档案。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同时记入该所负责人、合伙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事务所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由市司法局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该所律师4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优活动。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的运用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及《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律师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市律师协会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市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市司法局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律师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4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优活动。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考核工作

1.各县(市)区司法局、开发区政法办要高度重视上述三项考核工作。考核是各县(市)区司法局依法管理、指导本辖区律师工作的重要抓手,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对待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严格执行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指导督促律师事务所对违法违规执业、违反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律师,可以将其辞退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有关处理结果报所在市级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年度检查考核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司法局将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直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要认真总结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情况,结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履职情况,客观、公正地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作出评价。

(二)认真学习考核工作相关规定

1.各县(市)区司法局、开发区政法办要认真组织律师管理人员、所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本通知要求,全面掌握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考核工作。

2.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组织全所律师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文件精神,对本所立案审查、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档案管理等专项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健全完善。

(三)全面、准确、及时上报考核材料

1.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加强对所辖律师事务所上报材料相关信息的把关、核查,全面、准确地掌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基础信息,以便更好地履行指导、管理职责。

2.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认真做好年度检查考核相关材料上报工作,努力做到上报的信息及时准确无误,杜绝少报、漏报、错报现象的发生。特别是对于变更比较频繁的事项,如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合伙人、主任、联系电话和律师的学历、职称、党派、手机号码等信息,务必认真核对,确保考核信息填报准确。

 

联系人:合肥市司法局  曹昕怡 0551-65626130

     合肥市律师协会 徐月波 0551-63631330

 

附件:合肥市司法局 合肥市律师协会 关于做好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公职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第1张1.律所需报送材料模版.zip

                 合肥市司法局 合肥市律师协会 关于做好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公职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第2张2.律师需报送材料模版.zip

                合肥市司法局 合肥市律师协会 关于做好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公职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第2张3.公职、公司、法律援助律师需报送材料模版.zip

                合肥市司法局 合肥市律师协会 关于做好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公职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第4张4.考核时间安排表.xlsx

                合肥市司法局 合肥市律师协会 关于做好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公职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第2张5.年度考核相关政策依据文件.zip

                合肥市司法局 合肥市律师协会 关于做好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公职公司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第6张6.会费票据领取步骤.docx



 

合肥市司法局  合肥市律师协会

2024年4月3日

 

 

 

抄送: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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