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大律师网
导读:当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婚姻无法继续时,选择分开是最好的收尾,并不是每一段感情都会有好的结果,也不是每一段婚姻都能白头到老,虽然选择分开是夫妻两个人的事,但是对于子女而言是失去了完整的家庭,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时起争执的起点,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离婚抚养权”的相关内容,那么,3岁一定会判给女方?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如何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
3岁一定会判给女方?
不一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抚养权一般是根据“跟谁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进行判定的。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从婚姻法的规定中看,并没有关于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体规定。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3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是虚岁3岁,未满2周岁有更大几率判给女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其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首先,提高自身的抚养条件,平时让父母多带子女,子女跟随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时长,收集披露对方有不利于子女成长因素都可以成为争取抚养权的关键。
考虑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1、经济收入,抚养子女方收入高的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居住、学习、生活环境,比无收入或收入低的一方更加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2、工作性质及工作环境,工作性质及环境对子女当然有影响,比如说一方的工作是教师或者医生,当然比另一方的工作是警察或者军人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另外,如果工作时间比较自由,有充足的时间照顾孩子也是一个优势。
3、居住条件,比如说,一方有房比另一方无房更能提供给子女稳定安逸的居住环境,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有比如说一方住房离学校和医院近,而另一方住房在偏远地区,那当然就是离学校和医院近的一方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了。
4、文化程度,受教育的文化程度越高一般越懂得如何教育子女,而子女从其身上模仿学习到的知识当然也会越多,相反,文化程度低的一方对子女的教育还是有一定的影响。
5、性格修养,子女的性格习惯往往源于父母性格习惯的影响,性格好修养好的父母更有利于子女良好性格的塑造。
6、亲人支持,离婚后毕竟还需要工作来维持经济收入,若一方的父母有随其一起生活,并能在其工作时帮忙照看小孩,那抚养小孩也就没有后顾之忧了。
男女双方抚养条件相同情况下的考虑因素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的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披露对方不利于子女成长因素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精神病、忧郁症等其他严重疾病的或者轻度智障的情况;
2、有赌博、吸毒、酗酒、沉湎于网络等恶习或者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情况;
3、遗弃未成年子女的,或者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或者明显不具备责任心的情况;
4、正在服刑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
5、没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工作、收入或者及在国外、外地工作等情况。
其它影响法院判断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1、以子女年龄幼小为由可将子女抚养权判归母亲,比如说两周岁到五周岁的孩子仍然属于年龄幼小,由母亲照顾应该会更好;
2、以主张另一方已有子女为由来争取子女抚养权;
3、子女的性别因素对子女抚养权的影响,比如说女孩容易被认为判归女方更合适,而男孩判给男方更合适。
4、带子女的时间长短及与子女的亲密程度。
如何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
母双方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孩子抚养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另外,依据《民诉320点意见》,变更抚养权、监护权的诉讼(变更之诉)管辖为,第10条,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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