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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要经过哪些诉讼流程?)

来源:北京二中院

作者:王琳琳

转自: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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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程序

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将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立案后,人民法院在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的,法院将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的,人民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依据案件复杂情况,审理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最完备的程序,也是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往往事实复杂、争议焦点尚不明确,人民法院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做好开庭前准备工作。劳动争议案件开庭审理时主要按以下顺序进行: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对于判决前能够调解的案件,法院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将及时判决。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程序

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


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时将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

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及审理程序将依照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作出法院确定。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用

为了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因过高的诉讼费用阻碍劳动者维权,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设为10元。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还将减半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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