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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给了不给货怎么办(收钱不给货,这该怎么办?法院这样判)

黄某在王某的玩具店订购了一批价值1000元的玩具,在黄某把货款交给王某后,王某答应会按时订单发货。然而,王某过后仅发给黄某价值300元的货物,黄某在追讨剩余货物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货款。

在答辩期间,王某辩称其已经把黄某订的货全部发给了黄某,已不欠黄某的货款。在法庭调查过程中,王某又称因黄某与夏某合伙做生意,在合伙过程中夏某欠了其货款,故其在发货给黄某时自行扣除了夏某的欠款,遂按黄某所交货款的余额300元发货给了黄某。且在购货单上的购货单位亦写的是夏某的名字。在庭审中,王某承认订购货物的人只有黄某一人,同时还承认收取了黄某1000元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双方对订货和支付货款的事实均无异议。但王某称其未按货款足额发货系因黄某与夏某合伙做生意,黄某要货时,夏某尚欠其700元,故其自行从黄某所交的货款中扣除了夏某的欠款,对此,王某没有证据证实黄某与夏某系合伙关系,且两人在合伙的过程中,夏某确欠了王某的货款;且王某在黄某交款时未向黄某声明扣除货款而自行扣除货款的行为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此外,在黄某提交的购货单中,夏某的名字已被删涂,但因为该购货单在黄某点货后即由王某收执,而王某没有证据证实夏某的名字是在原告面前所写,也无证据证实是由黄某所删涂,因此,法院对王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应归还黄某货款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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