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对维护我国生态、粮食和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为推动我省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山水秀美的生态强省提供法治支撑,安徽省司法厅制定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于4月1日至4月30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明晰湿地保护各部门职责
该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协调工作,明确有关部门湿地保护的职责分工和执法边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加强部门间湿地保护工作协同联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的管理、保护和修复等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湿地的管理、保护和修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湿地生态农业保护发展,组织开展湿地及周边种植养殖、湿地农业种质资源以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
该草案征求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名录范围内的湿地设置保护标志,标明湿地名称、湿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提示内容、管理单位和举报电话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
此外,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在临时占用审批方面,建设项目施工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水、森林、草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临时占用湿地的审批部门应当对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恢复湿地的情况进行监督。
鼓励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加湿地管护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本省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安徽将支持鼓励湿地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鼓励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保障重要湿地生态功能的需要,优化重要湿地周边产业布局,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吸引社会资金、社区共建等方式,推动湿地周边地区绿色发展,促进经济发展与湿地保护相协调。
同时,明确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主要包括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等。
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人应负责修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等,因地制宜采取污染防治、土地整治、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
该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水位调控协调机制,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组织开展湿地修复。编制水资源规划应当在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合理满足生态需水。
记者了解到,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违法行为人变更的,由承继其债权、债务的主体负责修复。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湿地破坏,以及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修复。大皖新闻记者 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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