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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规范社区矫正对象衔接管理

今天,安徽省司法厅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加强社区矫正对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衔接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社区矫正对象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刑事强制措施后衔接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对社区矫正对象采取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机关应在24小时内告知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确保无缝衔接、安全高效。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核实是否属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如实报告。办案机关应当在询(讯)问笔录中载明身份核实情况,并将决定文书及时告知并同步抄送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对被拘留人、被逮捕人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可以中止对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区矫正对象实地查访、信息化核查等工作。社区矫正对象被刑事拘留、逮捕羁押期限届满、提前解除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案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将相关文书抄送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恢复监督管理措施。决定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应当将相关决定文书及时告知并同步抄送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对象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办案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将相关文书抄送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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