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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省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一)

1.合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4日,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某APP中发布的信息进行网络远程勘验时发现,信息内宣传其举办国礼藏品艺术展,展览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至5月10日,信息尾部的宣传内容为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楼盘加推房源宣传广告。5月6日,执法人员实地检查,发现该艺术展正常展览中,展览位于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楼盘销售中心,现场正在展示12件艺术品,服务人员免费向顾客提供艺术品讲解。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鉴定、评估、商业性展览等服务,该公司举办展览的行为属于艺术品经营活动,但该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未载明艺术品经营业务,也未办理备案手续。5月6日晚当事人主动撤除了此次艺术展。

二、查处情况

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违反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规定,依法应给予该公司10000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该公司此次艺术展未收取门票,无违法所得,且是第一次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检查当日即主动改正,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条“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首次被发现的”规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三、启示意义

本案是合肥市首例艺术品经营管理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案。当事人持有的《营业执照》上未载明艺术品经营业务,开展艺术品经营也未办理备案手续,属于违法行为,由于是首次违法,并经执法人员普法宣传和约谈教育,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没有危害后果,行政机关依法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实现了刚性制约和柔性管理的有效结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阜阳某月子会所装饰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8日,阜阳市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阜阳市某月子会所装饰工程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随即将该线索移交阜阳市城管执法局。经查,该月子会所装饰装修工程于2022年12月开始施工,其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二、查处情况

该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规定,2023年2月28日、3月1日,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分别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收到整改通知后,该装饰工程立即停工整改,建设单位积极递交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2023年3月27日取得该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依据阜阳市《城管执法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2022年)》第(二)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第(5)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初次违法,建设单位自接到整改通知30日内向主管部门递交全部申请材料,危害后果轻微的,对建设单位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免予处罚”和第(6)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初次违法,建设单位自接到整改通知30日内向主管部门递交全部申请材料,危害后果轻微的,对施工单位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免予处罚”的规定,阜阳市城管执法局要求该工程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以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分别签署了《城管执法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告知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阜阳市城管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了普法宣传和教育。

三、启示意义

“首违免罚”目的在于在法定权限内给予行政相对人容错纠错空间,提升市场主体自主合法合规经营意识。本案准确把握和运用行政裁量权,依据不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既对当事人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又促进其增强守法合规意识,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3.天长某电子科技公司“未验先投”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6日,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天长市某电子科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产500吨改性塑料粒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通过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批复,但所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2年1月擅自投入生产持续至检查之日,超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试生产的最长时限12个月。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3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在5月25日前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5月4日,该公司向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报送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鉴于该公司和直接责任人积极整改,并在限期内补办了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手续,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符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皖环发〔2022〕30号)第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首次被发现,……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且验收合格的”规定的免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对该公司和直接责任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了普法宣传和教育。

三、启示意义

在环境保护领域,一些企业急于投入生产而忽视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而“未验先投”案件罚款额度较高,对小微企业的影响较大。本案的处理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遵循过罚相当、宽严兼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认真调查核实,严格遵循免罚程序,经集体审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刚性权威的同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容错空间,帮助企业提升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推动企业合法合规生产经营。


4.全椒某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9月,全椒县某网吧负责人唐某到全椒县公安局办理网吧登记手续,全椒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依据告知承诺制为其当场办理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该网吧于2023年9月底开始营业。为确保网吧承诺制的实效和辖区上网服务场所的安全管理,2023年10月11日上午,全椒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依法对该网吧开展首次安全检查,发现该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检查民警当场出具《网吧现场安全检查信息表》,依法告知网吧负责人具体违法行为,并充分听取网吧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当日下午,该网吧已整改到位。

二、查处情况

该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的规定,应当对该网吧处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为落实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鉴于该网吧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全椒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网吧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了教育。

三、启示意义

处罚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在执法中,对初次违法、能够主观认识自身违法行为,且积极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当事人依法不予处罚,不是让“法律的执行打了折扣”,而是让法律更好发挥社会指引、教育和规范的作用,避免“为了罚而罚”的错误执法导向。本案的办理,不仅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体现了执法的温度,实现了执法和普法相统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良好社会效果。


5.凤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6日,凤阳县税务局板桥税务分局对本辖区内企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经查,该企业属于本辖区内招商引资企业,因其财务人员对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使用不熟悉,造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扣预缴2023年5月实际发放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二、查处情况

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23年6月16日,板桥税务分局对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6月1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接到限期改正通知书后,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并签署了《首违不罚承诺书》。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中“对清单中列举的税务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税收违法行为是2023年首次出现,能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板桥税务分局对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了教育。

三、启示意义

随着安徽省全面融入长三角区域,税务部门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对标先进,创新执法方式,避免简单粗暴、一刀切式税务执法,减少税费争议,践行“枫桥式”税务分局创建理念,赋予纳税人更大容错纠错空间,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营商环境。本案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凤阳县的招商引资企业,不熟悉安徽省相关规定,但能及时改正,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税务机关准确把握和运用行政裁量权,依据不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督促企业改正错误,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让税收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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