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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公证处预防股权交易风险之提存公证案

【案例简介】

浙江某A公司和B公司(以下简称两公司)拟收购宁国市某C公司,欲共同购买C公司两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两股东)100%的股权。前期,两公司对C公司做了相应调查,初步了解到C公司目前面临的相关债务问题。但为防止完成收购后,C公司还有隐形债务未被披露,损害两公司的权益,故要求在对方配合完成股权变更登记起30个工作日后,其再支付相应股权转让款。两公司考虑到,待股权变更后,其可作为C公司的股东,在30个工作日内详尽调查C公司的债务情况,若发现有未被披露的债务,可及时采取相关救济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而两股东听闻后,不同意两公司延迟交付股权转让款的要求,二人担心在配合完成股权变更后,对方会以各种理由延付转让款,导致他们的权益受损,故要求在收到转让款后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导致股权交易行为迟迟不能完成。

为解决此问题,双方当事人来到公证处,想以公证方式来预防股权交易风险,保障交易顺利进行。公证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建议他们办理提存公证,即双方可在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存协议》,由两公司申办提存公证,将股权转让款提存至公证处,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由两股东前往公证处领取提存款。当事人听后一致认可该方案,认为该方案对双方均有利,能大大预防双方潜在风险,可保障此次交易安全,故申请我处为他们办理提存公证。公证员受理此案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为他们拟定了《提存协议》,并告知了双方相应的风险以及提存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待双方签订《提存协议》且两公司将股权转让款汇至公证处后,公证处为两公司出具了《提存证书》。

提存公证是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途径,可以在重要交易中起到关键作用。本案中,公证处以提存公证的方式预防了双方当事人股权交易的风险,发挥了公证职能作用,确保了股权交易顺利进行,赢得了当事人的肯定和称赞。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4)皖宁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浙江某A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浙江某B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务:提存

兹证明浙江某A公司及浙江某B公司依据于2024年XX月XX日与高XX、李XX签订的《提存协议》的约定,于2024年XX月XX日由浙江某A公司将该协议项下的提存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以银行汇款方式提交于本处,本处将依据上述《提存协议》的约定支付上述提存款。

附件:《提存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宁国市公证处

公证员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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