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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周某与被告滁州市某公司、第三人山东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民事诉讼代理                           

指派单位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冬梅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 张冬梅            

审稿(实名,逐级):  卢建龙                

  人:张冬梅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民事案件  劳务合同纠纷     

二、案例正文

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

对周某与被告滁州市某公司、第三人山东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202012月天长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某公司签订承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山东某公司承销其开发的位于天长市的某处楼盘,周某入职于山东某公司,任职置业顾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211月,山东某公司与滁州市某公司签订分销合同,约定将其承销的天长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楼盘由滁州市某公司分销。

20217月,山东某公司和滁州某公司从上述楼盘退场,周某在此期间共计销售房屋19套,剩余12套房屋的佣金和提成99036元未结算,山东某公司和滁州某公司相互推诿拒不支付。

【承办过程】

周某因被长期拖欠工资,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律师担任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

代理律师经过与周某仔细沟通得知,因山东某公司和滁州某公司签订分销协议,山东某公司不再销售房屋,其在山东某公司的主要工作任务就是现场监督和管理。但因其有客户资源,所以滁州某公司承诺其销售房屋按照执业顾问的标准向其发放提成和佣金,周某已经发放的7套房屋的提成是滁州某公司发放的。

代理律师通过仔细梳理案情,指导周某提供了《房号确认单》、《佣金确认单》、《房屋预售合同》等证据材料证明周某共销售19套房屋以及各套房屋周某应得的销售佣金和提成。

代理律师认为周某在与山东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期间,同时为滁州某公司提供销售房屋的劳务,其主张的销售提成和佣金属于劳务费用,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即滁州某公司支付。但根据前期了解的情况,滁州某公司认为周某的劳务费用应由山东某公司承担,因其是山东某公司的员工。周某与滁州某公司关于提成和佣金的发放又是口头约定,相关《房号确认单》、《佣金确认单》两家公司均未签章。为查明案件事实,代理人将山东某公司列为本案的第三人一并起诉到法院。

 

【承办结果】

经过开庭审理,法院最终认定了周某的劳务费用应当由滁州某公司支付,遂判决滁州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生日内支付周某提成即佣金99036元。滁州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1130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滁州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其是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主体可以法人、组织,也可以是公民个人;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劳务活动,并得到相应的劳务报酬;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内容。滁州某公司接受了周某提供的房屋销售的劳务,并且享受了该劳务成果,其应当向周某支付劳务费用。

同时,本案是一件非典型的劳务合同纠纷,涉及三方当事人,周某在与山东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同时为滁州某公司提供销售房屋的劳务。本案中周某如果能与滁州某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本案的举证难度会大大降低,诉讼的风险也会大幅度降低,也无需将山东某公司列为第三人,并且需要通过第三人的进一步举证来明确法律关系和合同各方。

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一定要加强法律意识,尽可能的就相关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如果实在无法签订书面合同,也应注意保管相关证据材料,以便以后发生纠纷能充分举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案历经9个月的时间终于结束,周某对案件的承办结果非常满意,同时表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学习了很多法律只是,法律意识也明显提高。案件结束后周某对代理律师表达了诚恳的谢意,盛赞了法律援助制度这一民生工程给广大群众带来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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