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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

对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42321******4403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2年1月2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驾驶摩托车携带弹弓、钢珠、音乐播放器、照明灯等工具,在天长市铜城镇建华村草塘队附近猎捕野斑鸠类3只。当日21时许,被天长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猎捕的野生动物为2只珠颈斑鸠、1只山斑鸠,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承办经过及结果

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至天长市人民法院。因其未聘请律师,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本律师接受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会见了当事人杨某某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分析案情,并立即前往天长市人民法院申请调阅本案卷宗,进一步了解相关案情,帮助杨某某收集罪轻的证据。经过认真研究案件卷宗材料,发现被告人杨某某为1974年出生,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淡薄,之前无任何犯罪记录。这次主是因为朋友酒后一时糊涂,才误入犯罪歧途。

本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本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主动交待了自已及本案同案犯的全部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且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主动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悔罪表现,天长市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本律师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一千元的刑罚。

【案件点评】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本条的规定,违反其中任何一种形式或是数种形式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犯罪,且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而故意为之。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案中杨某某虽并非为了营利的目的捕猎了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亦构成了犯罪。公诉机关以杨某某涉嫌以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援助律师从犯罪的事实经过、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出发,提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杨某某的犯罪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无异议,并提出相关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案体现了法律援助律师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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