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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李***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法律援助中心

对李***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14日,李**通过微信联系,招募多名外地卖淫女,在天长市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期间,为了维系该组织的正常运营,规避公安机关查处,李**先后雇用李**,李***从事“客服”工作,雇用被告人朱**、朱*良、陈*从事“小岗”工作。在该卖淫团伙中,被告人李**系组织者,负责控制和主导整个团伙的运作,包括卖淫的时间和地点、每日单量、人员分工和管理、价格制定、资金转移以及嫖资分成比例等。李***自2022年5月起,根据李**的安排,在李**组织卖淫的团伙中担任客服,主要利用微信进行网上招嫖,安排嫖客到卖淫女的房间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并统计各卖淫女每天上下钟时间。李***在担任客服期间一共非法获利2.05万元。

【办案过程】

耿华玉律师接受指派后,联系法官进行阅卷,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制作了阅卷笔录。在对案件有了初步认识后,前往滁州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李***向其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了详细的谈话笔录,并告知被告人李***案件在审理阶段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被告人李***协助组织卖淫的事实充分、证据确凿,其在天长市公安局所作的讯问笔录中都做了详细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认罪,但认为建议过重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会见过程中被告人李***听取了耿华玉律师对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的详细解释后,表示愿意在法院审理阶段认罪认罚。

在对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之后,耿律师律师结合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制定了本案的辩护方案。承办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承办律师认为被告人李***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李***具有坦白情节。李***在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依《刑法》第67条的相关规定,对李***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李***没有犯罪前科,本次是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小且犯罪情节轻微,李***对于法律知识的认知和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认识有限,在量刑时应秉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对其从轻处罚。3、李***已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明显,依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其应从轻、减轻处罚。

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工作,庭前准备较充分,庭审效果较好。2022年12月5日,天长市人民法院下达了判决书,被告人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中的被告人***对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认识比较模糊,并且对本人行为造成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但其在案发后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行为,坦白交代自己的全部违法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当庭认罪认罚,鉴于被告人以上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尽量宽宥既符合量刑情节,也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是毕竟不是整个案件的操众者,与蓄谋已久的犯罪分子有明显的区别,社会危害性较小,刑事处罚的目的不在于更严厉的打击,而是在于警示和威慑,这样才能更好的从根本上减少同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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