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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潘集区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案例

  基本信息
  检索主题词:社区矫正对象、缓刑、侵犯著作权罪、教育、心理疏导
  案例报送时间:2024-02-19
  案例报送单位: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司法局
  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刘某,男,2000年5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2023年9月11日,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23年9月26日至2025年3月25日止。2023年9月28日,刘某主动到淮南市潘集区社区矫正大队报到,由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同日,刘某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因人施矫,确定矫正小组,制定个性矫正方案。
  据了解,刘某在村部有固定住所,已婚,夫妻共同居住,家庭关系牢固。根据刘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为其成立了由司法所长、司法干警、刘某所在刘巷村村干部组成的矫正小组,对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进行监督管理。
  刘某年纪较轻,初入社会,法律意识淡薄,司法所针对其实际情况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一是为进一步强化其遵纪守法守规思想,教育引导其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工作人员从法律是如何确保社会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方面为开端,向其阐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是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安徽省社区矫正矫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详细讲解了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明确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如果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决定部门批准可以对其收监执行。
  (二)实时跟进,进行针对性个别谈话,调整矫正方案。
  刘某对知识产权这一领域缺少足够的法律认识,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不了解、不熟悉,其违法的原因系因为印发盗版书籍可以赚钱谋利,没有认识到他的行为严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对刘某进行一对一的个别谈话,向其调解知识产权知识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升其法律常识和身份意识。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刘某实际情况,及时矫正方案:一是调整矫正方案重点,加大对刘某在思想方面的教育矫治。二是找刘某及家人谈心,让其家人多关心刘某,给刘某温暖。
  (三)适度干预,实施心理健康辅导。
  刘某因为年轻,难以接受突如其来的重大变故,心理压力较大。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刘某这种情况,多次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对刘某开展心理辅导,引导其正确认识自己所犯行为,接受社区矫正,鼓励其勇敢面对困境,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教育帮扶,刘某能够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按时汇报自己的个人情况,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并找到了工作,工作稳定,收入尚可,家庭和谐美满。
  【案例注解】
  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本案中,刘某虽法律意识薄弱,但到案后如实供诉罪行,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自我改造意识较强,通过司法所的监管、教育和帮助,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纪律,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 ,自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报到、学习、劳动,积极改造,生活工作走上了正轨。
  通过本案,说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要实现矫正教育、教化的“大目标”,就要善于发挥教育教化的积极作用,及时发现矫正对象心理、生活上的“小波动”,通过心理疏导、就业帮扶、家庭关怀等方式,达到以教化强监管的效果,进一步确保思想认识到位、情绪态度稳定,以分类化、个别化矫正,扎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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