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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  民事                                
  办理方式:  诉讼代理                            
  指派单位: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  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  孙杨                              
  供稿(单位+姓名): 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 胡焕杰   
  审稿(逐级):                                   
  编 写 人:   胡焕杰                             
  检索主题词: 劳动争议  工伤待遇  停工留薪期  法律援助           
  二、案例正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刘某劳动争议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刘某应聘进入甲公司工作。2021年5月15日,刘某在工作时受伤,经诊断:左眼眶骨折。在刘某受伤后,刘某被甲公司扣除部分工资福利待遇。2021年8月27日,甲公司以刘某没有做到安全生产为由对刘某作出罚款20000元及待岗三个月的处理决定。2021年10月22日,经人社部门认定:刘某眼眶骨折是工伤。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刘某待岗。2022年3月10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退还工伤罚款20000元,并支付刘某自受伤后申请日应享受的工资等福利待遇61289.09元。2023年6月26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甲公司退还刘某工伤罚款2000元,驳回刘某其他仲裁请求。2023年7月26日,刘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8月3日,刘某就工伤待遇一事因经济困难来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杨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经与刘某沟通后了解到,刘某受伤后甲公司一直没有为刘某申报工伤,刘某因伤情原因自行申报的工伤,在刘某受伤认定为工伤后,甲公司一直是按刘某的上班考勤记录为刘某发放的工资,但甲公司不让其上班也不给其考勤。
  承办律师仔细研读了刘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甲公司的处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规定,对刘某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应予支付。
  2023年8月23日开庭审理,庭审中,援助律师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
  一、甲公司应当依法退还刘某绩效工资6000元。甲公司依据其制定的文件《关于加强2021年度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对刘某作出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定,甲公司不能证明该文件经过上述民主程序讨论通过以及进行公示甲公司对刘某的处理决定不能依据该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按时足额的原则,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经核对刘某的工资表,甲公司扣除刘某绩效工资分别为2021年9月1000元、2021年12月1000元、2023年4月2000元、2023年5月2000元,共计6000元,严重侵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甲公司依法应当予以退还刘某。
  二、甲公司应依法支付刘某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工资待遇损失差额94881.6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中眼和眶损伤停工留薪期的规定,结合刘某伤情,刘某应享受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即2021年5月16日至2021年11月11日。刘某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613.11元,停工留薪期应得工资为45678.66元,甲公司已支付27393.08元,甲公司还应支付刘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差额18285.58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甲公司辩称“刘某3个月待岗期满后因没有单位接收而一直处于待岗状态”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也未能证明刘某不愿意上班工作。根据刘某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7613.11元,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刘某应得工资为83744.21元,扣除甲公司已支付工资26231.13元,甲公司还应支付刘某工资待遇差额57513.08元。
  上述两项工资待遇差额合计75798.66元。
  2023年9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甲公司退还刘某绩效工资6000元,并支付刘某工资待遇损失差额61289.09元。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处理工伤待遇所引发的纠纷。作为劳动者,本身对法律的理解存在缺失,而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不懂法,在不向劳动者详细讲解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以“安全生产为由”单方作出处理决定,对劳动者定责,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承办律师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减少劳动报酬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给用人单位以警示,警示用人单位在以后发生类似事故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处理劳动者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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