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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公司的员工,王某与该公司在2020年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与某公司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王某任行政部门经理,王某平均月工资5550.05元。由于王某长期加班劳累,2022年1月4日,王某检查出急性白血病,王某依法享受医疗期,但某公司未支付王某医疗期内病假工资。2022年7月22日,某公司在未尽到诚实磋商义务的情况下,明知王某身患重病,伪造王某的签字,违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停缴王某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将王某移出员工工作群,导致王某不能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能通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自己的医疗费用。

王某认为某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在自己身患白血病期间擅自在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上冒充本人签字,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王某想到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由于王某身患白血病已经花光家庭积蓄,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便于2020年8月22日向某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市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审查了王某的申请材料,认为其申请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遂指派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周黎明律师承办该案。

【调查与处理】

承办律师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第一时间接待受援人王某,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并做了接待笔录、风险告知书,详细了解了案情经过,听取受援人王某的案情陈述。办案律师认真审查案件材料,检索相关案例和法律依据,经过与受援人王某反复沟通后,确定仲裁思路,帮助王某代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并且帮助其查询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前往亳州市医疗保障局调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指导受援人提供《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关系前一年的工资流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以及王某的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证据。2022年12月16日,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皖亳劳人仲裁〔2022〕315号仲裁裁决书,以下为裁决结果: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3个月的医疗期病假工资9990.09元,2021年年休假工资2700元,合计12690.09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2000元;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承办人收到该劳动仲裁裁决书后,及时与王某联系,认为该裁决存在以下问题: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规定,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劳动关系解除的合法性。在确定某公司违法解除王某后,王某的工作年限不应当计算至2022年1月5日,2022年1月4日是王某检查出白血病的时间,2022年1月5日是王某停止工作的时间,但是,停止工作并不等同劳动关系终止,而且某公司也认可2022年7月22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停缴王某的社会保险,并提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应当以该时间作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2.医疗补助费具有法律依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三条均有明确规定,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原则,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合法终止劳动合同时尚需支付医疗补助费,本案某公司以违法解除的方式终止与王某劳动关系,更不能免除某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法定责任,而且也有相关的案例支持。王某听取承办人意见后,向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23年2月1日,某基层人民法院作出(2023)皖1602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王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某病假工资9990.09元,合计12541.84元;2.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赔偿金22200.2元;3.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补助费49950.45元;4.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王某经过充分考虑后决定上诉,王某第三次申请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后又指派周黎明律师继续承办此案。为了二审上诉有个更好的结果,承办律师全面检索相关法律规定、案例,并针对某公司的上诉意见提出书面答辩状。2023年3月30日,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进行了调解,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了释法说理,因王某已经在2023年3月13日因白血病死亡,配偶黄某考虑到前期公司组织员工为王某捐款的善举以及后期判决执行问题,也无继续诉讼的意愿,便同意承办法官的调解意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3)皖16民终125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某公司自愿在2023年4月15日前赔偿王某病假工资、未休假工资、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4690元,该款汇入王某妻子黄某指定账户,若逾期未付,按照90000元履行。某公司收到调解书后,已经于2023年4月11日全部支付上述款项。

【法律分析】

承办律师认为:1.王某所患白血病属于癌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在6个月医疗补助费的基础上额外增加6个月,某公司应当支付王某12个月的医疗补助费66600.6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王某从未向某公司提出主动离职,但是,某公司伪造王某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签字,并在参保人员信息减员原因上备注是王某提出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这导致某公司在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后,王某不能领取失业金。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某公司应当支付王某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损失。3.关于医疗期时间和病假工资。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王某所患白血病属于癌症,建议按照24个月计算医疗期。医疗期病假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6条规定,截至2022年7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日,王某在某公司处工龄2年零22天,某公司应当支付王某医疗期病假工资93240.84元。2023年3月30日,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进行了调解,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了释法说理,因王某已经在2023年3月13日因白血病死亡,配偶黄某考虑到前期公司组织员工为王某捐款的善举以及后期判决执行问题,也无继续诉讼的意愿,便同意承办法官的调解意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3)皖16民终125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某公司自愿在2023年4月15日前赔偿王某病假工资、未休假工资、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4690元,该款汇入王某妻子黄某指定账户,若逾期未付,按照90000元履行。某公司收到调解书后,已经于2023年4月11日全部支付上述款项。


【典型意义】

劳动用工的合规管理是当前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社会保险的缴纳以及特殊劳动者的权利保障,应当充分关注企业用工的细节,依法协调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平衡,构建民营企业自己的用工管理合规。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1.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若违法解除,某公司应当支付的经济赔偿金数额;2.王某主张的年休假工资以及医疗期期间病假工资、医疗补助费、加班费、医疗费是否应当支持。承办律师尽心尽责,多次去亳州市医疗保障局调取证据,充分地进行法律法规以及案例检索,3次开庭均认真准备,庭前做好与受援人的沟通工作,包括确定诉讼思路,证据提交、法律文书的完善以及调解工作,历时8个月,法院最终也采纳了承办律师的大部分意见,较好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案也提醒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尤其对于身患重病的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关系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更要做到与劳动者充分沟通,保留相应的证据,这样才能最大化地降低企业用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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