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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宣告缓刑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 依法接收入矫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84岁汉族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蒙城县。2023年2月10日,蒙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2023年2月28日至2024年2月27日。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22年12月27日,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蒙城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社区影响评估调查。

 收到评估调查委托书后,蒙城县司法局立即启动调查评估程序,及时指派辖区司法所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王某某的家庭与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社会危险性、监管条件等。

 因新冠疫情,工作人员呈阳性,故调查工作推迟几天。1月11日,司法所经过调查撰写了调查报告,连同调查笔录等材料一并报蒙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审核。

 当天,蒙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组织召开集中评议会,形成王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无影响的具体评估意见,并制作《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及时采取邮政EMS方式,向蒙城县人民检察院寄送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情况。

 王某某年龄偏大、行动不便,在其被判处缓刑后,县矫正管理局和司法所采取上门服务,为其办理入矫报到手续。2023年03月7日,县司法局矫正管理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深入王某某家中核对身份信息后,及时为王某某办理接收登记手续,随后组织其学习《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等并引导其签名确认,对其开展入矫后首次谈话教育,使其明确自己的身份和刑期、依法接受矫正。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还核对王某某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是否完备?及时向蒙城县人民法院寄送回执,同时将整套法律文书的复印件送司法所

)组织宣告情况。

  为更好地贯彻和落实《社区矫正法》,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意识,增强王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2023年3月12日上午,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在司法所的协助下,组织王某某的监督人、志愿者、某某村村干部、派出所包片干警等人,在司法所对王某某举行入矫宣告仪式。工作人员首先向王某某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明确社区矫正的重要性,告知王某某在矫正期间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王某某要服从司法所的管理,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员完成各项工作;同时也告知其享有的权利。接着,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某开展入矫教育,根据王某某的犯罪性质对其个人行为特点进行针对性的讲解,并一一签订社区矫正宣告书、接收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对象须知。最后,派出所包片干警对王某某进行谈话,要求王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要听管服教,如不服从监管就有可能撤销缓刑,由非监禁刑转变为监禁刑。同时,希望王某某能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逐步熟悉、适应社区矫正和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教育,增强矫正意识,好好改造。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为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办理相关手续,分别与矫正小组、监督人、志愿者签订相关协议书;并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再一次明确相关的监管规定,励其认真接受矫正,走出低谷。王某某当场表示,自己一定会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工作人员,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小结(或反思)】

(一)接收是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开场戏”。包括县矫正管理局接收登记、基层司法所接收报到两项内容。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严把社区矫正“入矫关”、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确保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执行有力,而且能够彰显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

(二)接收是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环节。依法规范有序的接收程序与内容,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谨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及时牢固树立守法意识、服刑意识、改造意识,培养自我管理、自我学习、自我反思的行为习惯。

(三)接收是落实社区矫正对象帮扶帮教工作的基础环节。对于情况特殊的社区矫正对象,上门服务依法接收登记,通过首次谈话了解其工作、生活、家庭等情况,掌握其遇到的困难和现实问题,有针对性地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落实矫正小组成员做好帮教引导,努力为促进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改造,悔过自新顺利融入社会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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