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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知情权赔偿(3个回答,4个案例,发布的都是消费者维权知识点)

为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提醒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切实营造安定、和谐、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3月15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本场发布会由沭阳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张英主持。

会上,速裁庭庭长沈小芹通报了近年来沭阳法院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情况,员额法官周思梦通报了四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

沭阳法院历年来高度重视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工作,积极承担社会赋予的责任,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致力于改善与保障民生,审理了各类关乎民生、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营造了健康和谐的消费环境。

下一步,沭阳法院将从提升审判质效、完善诉源治理、加强法治宣传等三方面出发,进一步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发布会上,速裁庭庭长沈小芹还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记者提问

商家常常打出“假一罚十”,甚至是“假一罚万”的宣传口号,请问这里的“假”应如何理解?

“假”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存在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是品牌意义上的假,主要是假冒名牌,另一种是产品质量意义上的假,即产品的质量达不到商家宣称的品质。商家打出“假一罚十”、 “假一罚万”的承诺,这是一种惩罚性违约金性质的承诺。如果确实存在假冒品牌,或者质量达不到自己宣称的品质,法院也认定为违反了其自身的承诺,那么一般来讲法院就会根据商家的承诺裁判。

我们经常会在新闻报道中看到3倍处罚、10倍处罚,请问这两种处罚的依据和区别是什么?

二者均是我国法律对于某些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较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不以消费者产生实际损失为条件。所谓“三倍赔偿条款”,针对的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其应当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金额相当于消费者支付的价款的三倍,该条法律侧重保护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所谓“十倍赔偿条款”,针对的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应当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重点保护的是社会公众的人身健康。

网络购物已成为我们生活中常态,请问如果我们在网购时买到假货,怎样维权?

消费者如果在网上购买到假货,可以首先向网络交易平台的客服部门投诉,如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也可以直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这样一方面可以直接和卖家协商退货赔偿问题,另一方面也为今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另外,网购与实体购一样,网络消费者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由消协出面解决问题或者直接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


附典型案例

案例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案情】

2020年4月,朱某某向薛某购买轻型货车一辆,约定车辆价款148000元并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书》。《协议书》第一条载明车主为“石家庄某公司”。合同签订当日,朱某某即向薛某支付购车款148000元,薛某将案涉车辆交付朱某某使用。2021年8月5日,该车在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车管所年检时发现有被盗抢嫌疑,无法通过年检,致使该车辆无法正常使用。朱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返还车辆价款并赔偿损失50000元。

【裁判】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原告朱某某向被告薛某购买车辆,且付清了购车款,被告薛某应及时向原告履行交付车辆,并且协助原告朱某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义务。现因该车有被盗抢嫌疑,无法通过年检,无法正常使用,也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朱某某享有法定解除权,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获支持。双方应互相返还车辆、车款。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汽车市场置换购车比例不断上升,二手车交易量也随之增加。当前,我国二手车行业存在准入门槛低、信息不透明、标准不统一、售后服务不完善等问题,而二手车与新车相比,本身存在更多不确定因素,进而引发诸多纠纷,二手车的消费欺诈为不良商家提供了非法盈利的空间,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应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二手车的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等信息,不得用模棱两可、避重就轻的说辞误导消费者;另一方面,二手车毕竟不是新车,消费者要对车辆瑕疵持有一定容忍义务,交易过程中务必保持谨慎,买车前一定要认真核对车辆证件是否齐全,主要包括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核对证件信息是否与车辆实体信息一致。要到交警部门查询车辆状态,看是否存在违法未处理、查封、抵押、锁定等非正常状态。要主动要求出卖人告知二手车的登记信息、事故及维修情况,如果不能告知的,则可共同委托第三方对车辆状况进行鉴定,更不能贪图便宜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购买底细不明的二手车,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发现所购买二手车辆与合同约定不符,更应及时举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二:网络购物中“代购”与“买卖”的区分

【案情】

被告某商贸店为个体工商户,被告黄某为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被告某商贸店在淘宝网开设店铺。2021年12月9日,原告刘某在该店铺购买“美国welro韦诺进口男士NM1500N激活抗延缓NAD+衰老基因非诺维斯”男士两盒调理装2件,该商品每件3960元,原告刘某付款7920元。本次交易在淘宝网交易快照中显示该商品的生产公司为美国生命健康药业集团,产品为进口膳食营养补充剂,不能替代药物,涉案商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原告刘某以所购产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退还价款及索要十倍赔偿,被告某商贸店则以涉案产品为原告委托其购买,系“代购商品”予以抗辩。

【裁判】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某商贸店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刘某提供的交易快照显示并未涉及代购协议的内容,无法证明某商贸店与刘某在涉案交易前达成委托购买的合意,且涉案商品销售页面明确标明商品的货款价格,而非标明代理费或标明货款由购买成本与代理费构成,某商贸店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除商品货款之外的运费、代理费、通关费用等约定,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通过海关报关程序且已缴清相关税费,故双方之间的交易不符合委托代购关系的构成要件。依据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双方系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某商贸店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方,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网络的迅猛发展及群众对于生活消费更好、更新的追求,网络购物逐渐成为现代人购置进口商品的首选方式。为避免交易过程中纠纷的发生,作为网络销售者,应以店铺公告或说明等足以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方式告知所售商品的性质、来源、购买渠道及销售方式等,以明示其为代购还是销售;作为购买者,应在购买商品前充分了解所购商品属性、购买渠道及销售方式等,防止网络销售者在商品售出后再以“代购”为由推卸相关责任。


案例三:买受人对于瑕疵履行补救方式的知情权及选择权

【案情】

被告某家电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家具销售。2019年10月1日,原告曹某在被告处购买冷柜一台,购货单约定价款为1460元,质保制冷一年,保证正牌星星冷柜。在约定的质保期内,原告因该冷柜不制冷,将该冷柜送至被告处修理,被告在收到冷柜后,在未告知原告修理方案的情况下,在该冷柜内表面重新盘绕数层制冷管以达到制冷效果。后原告拒绝接收被告修理后的冷柜,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

【裁判】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曹某因涉案冷柜不制冷联系被告,根据被告庭审中陈述,经其检测系该冷柜制冷管漏氟利昂致使冷柜不制冷,但因无法检测出具体泄漏的位置,且冷柜原装置在冷柜内部的制冷管无法拆卸,便在未通知曹某的情况下,在冷柜内表面重新盘绕数层制冷管。双方约定该冷柜质保制冷一年,则被告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质量保证,被告在检测出冷柜制冷问题的原因后,应当将问题及修理方案如实告知曹某,由曹某选择是否按照被告所提供的修理方案进行修理,或者从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但被告并未将涉案冷柜的质量问题及所需采取的修理方案告知曹某,而是擅自在冷柜内表面盘绕数层制冷管,该修理行为明显改变了曹某所购买冷柜的原有结构,足以影响曹某对于是否采取该修理方案及是否以修理方式解决质量问题的选择,甚至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根据上述情况,结合涉案冷柜的价值及冷柜已在被告处等情形,曹某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就涉案冷柜的买卖合同并退还价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根据双方陈述,曹某行使解除权也在合理期限内,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消费者在遇到所购商品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可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瑕疵履行补救方式,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则可以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大小,从以上救济方式中合理选择。而作为生产者或销售者,则应该提前告知消费者所购商品瑕疵的具体原因、是否可以修理及具体修理方案,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以保证消费者可以在诸多的补救方式中作出既能平衡合同双方权益又能促使合同目的圆满实现的合理选择,实现及时止损的目的。


案例四:网络刷单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

【案情】

2021年7月16日,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委托原告张某在天猫商城为其旗舰店中的草坪产品刷单,并承诺在订单完成后即将货款退给原告。当日,原告张某在发起一笔金额为52813.84元的网络订单,并实际付款。后被告制造虚假的物流单号,原告张某在平台上确认收货,货款支付至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支付宝账户内。因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经营发生问题,上述货款未能退还原告,引发诉讼。

【裁判】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委托原告张某在网络平台虚假刷单,相关买卖并非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损害了其他消费者与依法经营商家的合法利益,故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归于无效。依照法律规定,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通过刷单对网店商品的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已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典型意义】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刷单行为侵害潜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使参与者自己的财产权益遭受损害,如果构成犯罪,相关人员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网络店铺的经营者,或者进行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均应当恪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刷单,共同维护好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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