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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工伤纠纷(工伤引发劳动争议 诉至法院解纠纷)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判决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肖某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3月解除;原告某公司向被告肖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9万余元。

被告肖某自2018年3月开始在原告承建的江西某小区建设项目工地从事水电工工作。2018年12月8日,肖某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经机构认定,肖某所受伤为工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某公司未为肖某缴纳工伤保险。因双方工伤保险待遇一事,被告肖某向萍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原告支付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萍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9日作出裁决,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原告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安源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3月解除。被告肖某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某公司未给被告肖某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且被告认可仲裁的裁决,故安源区法院认定原告应向被告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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