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1982年武警部队重新组建以来,就给它定下了一个非常特殊的领导管理体制:双重领导。
这里的双重领导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政府部门的领导,一个是军事部门的领导。
其中所接受的政府部门领导主要是公安部及其下属的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如果按照武警各个警种部队划分的话,部分警种部队,还得接受其他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
在武警总部层级,我们都知道战区级的上将司令和上将政委两位双主官是核心领导,其实武警总部决策圈还有一位非现役将军的核心领导,他便是公安部部长,担任武警总部第一政委兼第一党委书记。
共和国第五任公安部长刘复之,便是武警部队重建后,第一位兼任武警第一政委的部长。
公安部之下,就是各省级公安厅(局)长、市级公安局长分别兼任省级武警总队的第一政委、所辖市级武警支队的第一政委。比如河北省公安厅长就兼任武警河北省总队第一政委、重庆市公安局长就兼任武警重庆市总队第一政委、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长就兼任武警湖北省总队襄阳市支队第一政委。
注意,各级公安机关的一把手所兼任的武警第一政委,只针对的是武警内卫总队,像武警黄金部队、武警交通部队、武警水电部队等其他警种部队并不适用。
这些专业性的武警警种部队,接受的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管理。
比如:武警黄金部队需要接受国土资源部和武警总部的双重领导,国土资源部长就兼任武警黄金指挥部第一政委;武警水电部队需要接受水利部和武警总部的双重领导,水利部长就兼任武警水电指挥部第一政委;武警交通部队需要接受交通运输部和武警总部的双重领导,交通运输部部长就兼任武警交通指挥部第一政委;武警森林部队需要接受国家林业局和武警总部的双重管辖,国家林业局局长就兼任武警森林指挥部的第一政委。
至于说,为何是公安部的部长兼任战区级的武警总部第一政委,而与公安部同为国家大部的国土资源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的部长却只能兼任正军级的部分警种指挥部第一政委,这与武警部队和公安部的历史渊源有很大的关系。
要知道,在1982年6月19日武警部队成立时,部队的兵员组成就是来自公安部门的。
先是解放军把担负地方内卫任务和站岗执勤的部队移交给了公安部门,紧接着公安部门又把实行现役制的边防队伍、消防队伍整合起来,与移交的内卫队伍,一起组成了最初的武警部队。到了后来才把黄金部队、交通部队、水电部队等队伍列入了武警序列。
在任命武警的军政主官时,时任解放军北京卫戍区副司令的李刚,升任为武警部队第一任司令,属于现役军人;武警部队的第一任政委并非由现役警官任职,而是由时任政府部门的公安部部长赵苍璧兼任的。
也就是说,武警部队成立的初期,公安部部长不仅管辖全国所有的警察队伍,更管辖成千上万的军事武装——武警部队。
直到1984年起,武警总部政委才开始由现役警官担任,同时又设立第一政委一职,继续由公安部部长兼任,这一传统一直持续了36年时间。
正是因为各级公安机关的一把手兼任武警内卫部队的各级第一政委,让政府得以有权调动辖区内的武警部队。
举个简单例子:某个市遭遇了重大洪水灾害,急需要整合救援力量,这个时候市政府就可以下令让市公安局局长联系驻扎在该市的武警支队出动执行任务。
注意,这个时候市政府对武警支队的命令,可不是请求的口吻,而是带有命令的意味。
一方面,地级市公安局局长本来就兼任驻扎在该市的武警支队第一政委,属于武警支队的领导之一;另一方面,市公安局属于市政府领导管理的职能部门。
因此,市政府下令调动武警支队,也就无可厚非了,在它的权限范围之内。只有县级及以上的政府部门可以调动相应级别的武警队伍。
那么武警部队所要接受的军事部门领导是什么机构呢?
当然是武警总部及其顶头上司——军委机关。
毕竟武警部队属于现役的军事部队,与解放军、民兵一样,同属于我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全部都要接受军委的统一领导管理。
以上就是武警部队接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实行统一领导管理与分级指挥相结合体制的真正内涵。
然而,武警部队这种双重管辖的体制执行了36年时间后,随着“16军改”大幕的开启,按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的原则,原来属于政府部门领导管理的武警警种部队,包含武警消防部队、武警边防部队、武警警卫部队、武警黄金部队、武警水电部队、武警森林部队全部退出了现役,武警部队只保留了部分执行军事任务的警种部队。
使得武警部队跟政府职能部门不再产生任何具有管理或指导性的隶属关系,与解放军海陆空等各大军种部队一样拥有一致的隶属关系。
武警部队的领导管理和指挥使用关系理顺以后,上至公安部长,下至公安厅局长都不再兼任武警第一政委,那么地方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各级政府也就无权再调动辖区内驻扎的武警队伍。
彼时,武警部队才算真正回归到“军”的性质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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