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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劳动纠纷(公务员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案情简述:

王某于1999年入职某市经济开发试验区,身份为事业单位编制的工勤人员。2010年,因为该市的两区整合,王某列入整合后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局正式编制。王某因为对薪酬福利方面不满,先后提起仲裁和诉讼。法院一审裁定,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起诉。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王某不服二审判决,提起再审。高院经过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王某关于本案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了王某的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该案件是否属于人民的受理范围?

争议浅析:

首先,王某的身份是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局编制内工作人员,根据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市个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整合后继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局继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所以,王某属于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

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王某对薪酬福利方面不满意,应该提出申诉,而非仲裁、诉讼。因此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均没有支持王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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