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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劳务纠纷(劳务派遣中员工因公受伤,责任应如何承担?)

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其合法权益应如何得到保障,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5日,安徽某电气公司与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及补充协议,双方就2022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20日期间的劳务派遣事项、费用与支付、劳动关系变更和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22年4月27日,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程某到安徽某电气公司生产车间从事冲压铆钉工作,但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为程某缴纳相关社会保险。2022年5月2日,程某在安徽某电气公司车间工作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其在车间工作时未穿着工作服及防护手套等劳保用品。2023年7月21日,祁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程某与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安徽某电气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作出仲裁调解书,达成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赔偿程某各项损失共计115000元的协议。为维护自身权益,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向祁门县法院提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之诉,请求判令安徽某电气公司赔偿其损失115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安徽某电气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程某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教育培训及提供劳保用品等,造成程某在从事冲压铆钉工作时受伤,应与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已在祁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与程某达成支付115000元的赔偿协议,安徽某人力资源公司有权向安徽某电气公司进行追偿。祁门县法院最终判决安徽某电气公司应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需支付给安徽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34500元。




法官提醒


劳务派遣关系中,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共同责任。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依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派遣单位应当依约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只有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才有利于构建良好的劳务派遣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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