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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被起诉(发生交通事故,无责却遭起诉,法院:驳回!)

近日,巨野法院大义法庭员额法官杨德山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后,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被告徐某某受雇于原告张某某,为原告张某某的驾驶员。2018年4月17日20时许,原告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方向等候通行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某及被告徐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报废(徐某某在驾驶室副驾驶位,张某系车辆所有人,张某驾驶资质与准驾车型不符)。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张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事故后徐某某将张某某起诉,法院认定徐某某系张某某雇佣的专业驾驶员,虽然在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其不负责任,但其对张某某无相应驾驶资格及其危害后果应当知晓,发生交通事故致徐某某受伤,徐某某的放任行为将其自己置于险境。徐某某对其自身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徐某某自负20%的责任。后徐某某上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原告张某某在该事故中也受伤,支付了相应医疗费用,因此,原告张某某将被告徐某某诉至巨野法院,以徐某某作为专业驾驶员未规劝原告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负相应责任为由要求徐某某对其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徐某某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徐某某在张某某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未尽劝阻义务,放任张某某驾驶车辆,即徐某某以不作为的方式侵权。判断原告张某某的主张是否成立首先应从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分析。

不作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积极作为的法定义务的行为,确定不作为违法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通常而言,法定不作为义务分为三种,一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都属于此类;二是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的形式约定的各种作为义务,违反这一义务不仅会产生违约责任,也会产生侵权责任,属于二者竞合的情形;三是来自行为人的先前行为,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使他人进入某种危险状态,这时行为人应当承担危险防免的作为义务。

具体本案而言,徐某某与张某某之间,无论是作为雇员之于雇主亦或乘员之于驾驶员,张某某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存在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法定劝阻义务,故徐某某不存在对张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违法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在徐某某诉张某某一案中,判决徐某某对自身损害承担次要责任的依据是其对自身安全未尽注意义务,该案虽与本案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并非完全相同的法律关系,不是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徐某某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因此对张某某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技能,安全驾驶,是每一个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的最基本条件。在本案中,张某某明知其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而违法驾驶,导致二人均受伤、车辆报废的后果,令人痛心、警醒。徐某某作为被告张某某雇佣的驾驶人员,应当制止规劝原告,避免事故的发生。但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不具有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四者缺一不能构成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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