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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工伤死亡赔偿多少(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何计算?)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余道治

【基本案情】

周某于1953年9月出生,从2017年2月份开始在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9年9月,周某在打扫公司楼梯时,不慎从楼梯上滚下来,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1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认定周某视同工伤。

案件分歧】

因周某已过60周岁,对周某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否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而《工伤保险条例》或者相关解释及规定并未对60周岁以上和60周岁以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做区分,故60周岁以上需减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缺乏法律依据,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按照20年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4倍计算。对超过60周岁劳动者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扣减。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工伤以劳动关系为前提,而构成劳动关系又以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前提,故较长时间以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未能纳入享受工伤保险的范畴,《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也并未考虑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直至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之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对部分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作出视同工伤的认定,但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如何享受工伤待遇却一直没有明确规定。

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不分年龄大小一律适用20倍赔偿的规定并不合理。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能被认定为视同工伤有一个条件,就是劳动者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所指的“农民工”,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即使因工受伤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如果因工死亡,其家属只能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死亡赔偿金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规定进行赔偿。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因工死亡,其家属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但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依法扣减,还要根据自己的过错分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一次性工亡补金均按20年计算,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因工死亡,其家属获得的赔偿将会有天壤之别。

无论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还是死亡赔偿金,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定性均为财产性质的收入性补偿。随着年龄的增长,劳动者总收入也会随之降低,故予以相应的扣减更符合立法的精神。因《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均未做规定,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予以扣减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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