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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辩护(如何给挪用资金罪or职务侵占罪进行辩护)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存在着许多共同点,实务中容易混淆。但两者面临的刑期却非常悬殊,辩护律师对此不得不加以重视。如果控方指控职务侵占,一定要多加分辨,争取从挪用犯罪方面进行辩护。因为侵占罪数额巨大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是15年),挪用是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杭州某地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张某在任职期间通过收取资金不入账、迟延入账的手段,将单位资金截留归个人使用,并以下一年度收取的资金填补上一年挪用的亏空,被发现后逃跑,造成公司账面80多万元亏空无法弥补。其违法行径被发现后逃跑,后在其回家途中被抓获,在亲属帮助下其退还了该80万元。

【审判如下】

杭州市某地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某地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作案的手段未采取掩盖罪行的方式,如将账目做平等,其所在单位只要稍加注意即可获知该事。对于案发后逃跑的情节,被告人辩称是出去要钱还款,而非畏罪潜逃。被害单位领导也证实杭州某地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在逃跑过程中确打过电话回单位说出去要钱,月底回来,但尚未到月底即被抓获。据此,法院认为无法证实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以挪用资金罪对上述案例予以了判决。

【律师评析】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主要是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观其是否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而多数情况下对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无法直接予以证实,又只能从其客观行为上予以分析推断。

 所谓“挪用”,通常情况下有两方面含义:1、改变钱款原本的使用意图,我国刑法最早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即强调的是改变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原有用途;2、私自使用。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中的“挪用”即强调的是“公款”、“单位资金”从特定的单位被私自挪用出来。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挪用”是否可分?亦即是“挪”与“用”的组合,既要求“挪”的行为又要求有“用”的行为,还是应理解为只具有一个单一的意思,趋向于“挪”的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应理解为只具有单一的意思,“用”与否不影响定性。刑法条文第272条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规定亦倾向于此。  

 那么如何证实行为人“挪用”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所谓“占为己有”,应是占为所有之意,追求的是财物的所有权。因为挪用本身也占有了财物的使用权,但行为人并不追求对占有财物的所有权。若是有能力而不退还,则应理解为行为人对挪用的资金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则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刑事律师在收案时一定要心里有数,对案情的走向有足够的把握,才能够给当事人提供专业独到的法律服务,而这,就要求刑事律师必须是专业的,将大量的时间花费在研究和办理刑事案件上。万金油律师是无法达到这种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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