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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案件刑事辩护(刑事辩护苦“占坑辩护”久矣)

“占坑辩护”,通俗来说指法援机构强行指派法援律师,占据了家属及当事人本人可以委托的律师名额,致使当事人本人无法自由行使刑诉法所赋予的辩护权。现阶段在刑事辩护领域,“占坑辩护”的情形大量出现,就笔者亲身经历的案件中,很多刑事案件中都存在“占坑辩护”,尤其在某些有重大影响力或舆论热点的案件中。尤其在刑事实务中的律师们会感同身受,对于“占坑辩护”深受其苦,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依据宪法及刑诉法等赋予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律师制度,使得“刑事辩护”成为“形式辩护”。自其出现就让刑辩律师叫苦不迭,刑事辩护苦“占坑辩护”久矣。

一、“占坑辩护”的现象及危害

实务中“占坑辩护”情况大量存在,通常情况下法援律师充当着“占坑”的角色,很多时候他们或配合检察官及法官做“认罪认罚”,或在庭审中充当“第二公诉人”。记得曾办理的安徽的某涉恶案件,当时后面排位被告人的律师就为“占坑辩护”的法援律师,当笔者对核心证据进行质证导致原计划的庭审延长,现场听到“占坑辩护”律师毫不掩饰抱怨和攻击,称耽误了他们原计划的后面已被安排的其他占坑庭审,然而庭上时这些律师没有任何建设性辩点,几乎充当着陪衬庭审的作用。

还有亲历的河北的某案,当时笔者并不想让当事人做认罪认罚,主办案件的检察官直接提到,没关系我们这边安排法援律师来做。俨然这已经是一条龙的流水作业。类同于以上的情况不一而足。大多“占坑辩护”的法援律师不清楚案情,与当事人在没有建立信任的前提下,就完成了机械化的标准动作。“占坑辩护”不仅影响了个案正义的实现,也严重损害了当事人依据宪法及刑诉法规定的权利,同时也破坏了律师制度,使得社会大众对于律师行业的整体风评下降,成为了现阶段刑事辩护领域的绊脚石。

二、“占坑辩护”的产生原因

“占坑辩护”对于当事人及律师制度破坏严重,使得现实中的“刑事辩护”出现了拧巴,然而其也有着很深的产生根源。最核心的原因为公权力机关严重阻碍导致。《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法》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在法律规定上已经明确了当事人可以优先选择自己委托的律师,然而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为案件能够顺利“推进”,强行安插法援律师介入,它们的硬性阻碍也是“占坑辩护”最主要的原因,再究其根源这是公权与私权的博弈和拉锯,直白地说公权力机关也会无所不用其极利用优势,对代表私权的律师进行切割,将部分律师拉入己方阵营完成统战,进而方便公权力的运行。这也导致刑事案件中公权与私权的博弈严重不平衡,当事人本人的权益被严重损害,“刑事辩护”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法援律师过分依赖公权力机关,也是“占坑辩护”成因之一。现实中很多法援律师并没有高超的刑辩技术及深厚的社会资源,不排除一些法援律师也很负责,但其中很多都生活在温饱线,他们也不得不依赖公权力机关派发的“活”生存。很多法援律师或赖以公权力机关生存,或与公权力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刑事辩护中连起码的与公权力抗争也不敢。确切来说,他们的第一责任人是公权力机关,而非当事人本人。这与法律规定的律师职业的本质职能相违背,准确的说他们的身份并非当事人本人的辩护人,他们是带“公”性质的公权力附庸。

三、“占坑辩护”的解决建议

首先,应保证家属及当事人有优先选择聘请律师的权利。这方面其实本没有什么争议。不单单刑诉法有规定,司法部《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8.5.1.1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法律援助:“受援人及其近亲属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同样《法律援助法》第47条也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公权力机关如再强行安插“占坑”,可以规定对做出决定的责任人严惩,严格落实监督及举报程序。

其次,对于“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完善,针对法援律师承办的案件,建立严格审核及淘汰程序。如核查到法援律师出现的违规的情况,将其纳入法援黑名单禁止其之后的法援。同时对于法援的基础支持及保障也给予进一步的投入。现实中确实有很多家庭付不起高昂律师费,也需要有法援律师的存在。根据目前律师职业及法律行业的大形势,未来也将会有更多的法律从业人员包括法援律师投入到律师行业中,也必将出现形形色色的律师及白热化内卷的竞争,完善法援制度也确有必要。

再次,尽量不让法援律师过分依附权力机关。这方面实现貌似也有一些困难,制度就是这么设计的,同时律师行业本就是自由行业,是受市场调整的自由竞争。但在前述基础上如果能做出好的在设计及限制也是可突破的方向。同时法援律师本身也要守住底线,避免无原则“劝降”当事人及无原则投靠公检法。这个也只能靠法援律师内心的道德底线去自我约束了。如出现了严重违背当事人本人意愿及违法的事,也需要有保障当事人本人及家属进行投诉及控告的程序。

四、写在最后

“占坑辩护”仅仅是严重损害刑事辩护一个很小的方面而已,诸如监委办案、法官分案、旁听占坑、证人不出庭等等问题现今也都没有得到解决,除此之外的类同问题还有很多不一而足。这些问题的出现在社会向前及法治演进的路上不可避免的,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体制内系统不断自我完善,也需要体制外的不断突破,更需要社会大众的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应成为空谈的口号。

同样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前述弊病的产生及突破也需要时间去过渡。我们发现,哪怕是作为国家机器的公权力,也会无所不用其极的“逐利”。当“利维坦”不受限制和监督,也会如脱缰的凶猛野兽对任何个人及法治肆意践踏。法治漏洞的修补和完善需要体制内外每个人的不断努力。不可否认现阶段的刑辩环境越发逼仄,很多“刑事辩护”几乎都成了“形式辩护”,当然其中原因有很多,作为实务中的个体,在整个程序中感受到了深深的无力及沮丧,能够做出突破也确实需要勇气和担当。但社会及法治继续向前演进,不因任何人和事而阻滞,诚如江平先生的那句“我所能做的只是呐喊”,之后就把一切交给时间吧。

(文章作者:胡楠,北京执业律师。十余年法律实务经验,致力并积极参与公益诉讼。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及重大民商事诉讼,多起刑事案件获得不起诉、缓刑。参与办理多起重大有影响力案件,如芜湖谢留卿案、张庭夫妇涉网络传销案、河南村镇行某高管违法发放贷款案、吉水杀医案等。微信公众号“刑者无疆”主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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