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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告辩护(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如何掌握、应用“排除合理怀疑”)

前言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往往以“排除合理怀疑”、“疑罪从无”的角度进行辩护。人民法院也有以存在“合理怀疑”为由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然而该制度的适用应以在案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被告人的无罪辩解没有证据证实为前提。否则“合理怀疑”不尽合理。“怀疑”之前的“合理”二字,已充分说明了怀疑的性质,并非所有证据中的疑点均在法官审查排除的视野内,而是基于合情合理,在正常理性思考下具有相当的理由,值得对其加以注意的怀疑才是“排除合理怀疑”所指向的疑点。实践中作为承载“合理怀疑”的事实基础有:自然规律、经验性或常识性知识、被证明了的事实、本案现有证据。基于以上范围内的怀疑才是具有合理性与相关性的怀疑,否则就是没有根据的。据此合理怀疑是指以证据、逻辑和经验法则为根据的怀疑,即案件存在被告人无罪的现实可能性。


No.1

“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应用


“排除合理怀疑”在中国的刑事司法中是作为有罪证明标准的组成部分,作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补充判断标准,而不是独立存在的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事实判断者通常仍然按照原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判断案件,在许多案件中,法官甚至具体要求证明有罪应当具有特定种类和数量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制度保障,在此证明标准指引下,法官会针对刑事案件被告人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可能受到肯定性评价时,进行证据的合理怀疑排除,也只有在这种罪名可能成立的情况下才会适用,相反若被告人可能被认定无罪的情况下则是不需要进行“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是具有明显的指向性的,结合“无罪推定”原则,严格把控可能对被告人进行定罪乃至刑事处罚的情况,使得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充分的保护。这一点要求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地落实“无罪推定”原则。新刑诉法引入“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就是在“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基础上,起到对被告人有罪判决的严格把控。所以,辩护人应更多的调整观念,从“无罪”的角度出发,明确“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范围。


No.2

辩护人如何应用“排除合理怀疑”


当辩护人以排除“合理怀疑”、“疑罪从无”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时,首先,应注重审查被告人的辩解是否明显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矛盾,办理刑事案件要综合审查全案证据,考虑各方面因素,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并得出唯一性结论。针对被告人的无罪辩解,要注意审查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与案件事实和证据是否存在矛盾。对于证人改变证言的情形,要结合证人改变的理由、证人之前的证言以及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经综合审查,如果案件确实存在“合理怀疑”,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无罪辩护。如果被告人的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或者无客观性证据印证,且与经验法则、逻辑法则不相符,不适宜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角度进行辩护。其次,要审慎审查在案证据是否存在足以证实被告人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要根据在案证据,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被告对犯罪的主观“明知”。判断被告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综合考虑案件中的各种客观实际情况,依据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行为方式、犯罪被发现、抓捕时的情形和环境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及掌握相关知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如果用作推定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前提的事实基础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


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刑事司法中最高的证明标准并非取决于证据的数量和种类的齐全,而是通过法庭质证和法庭辩论以后审判人员所达到的心理状态。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缺乏某些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但是根据现有证据如果审判人员能够确信被告人有罪,就应当作有罪判决。排除合理怀疑,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怀疑,而是意味着怀疑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只要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就是达到了充分的程度,只要所有的怀疑都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就是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辩护人作全面分析后不宜坚持无罪辩护。总之,刑事诉讼关系到公民的自由甚至生命的限制或者剥夺,这就决定了对于被告人的有罪认定必须达到很高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被认为是人类认识活动规律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它很好地反映现代社会的价值选择,能够实现“疑罪从无”的人权保障理念,确保事实认定者作出正确的决定,同时也有利于减少错判的风险。辩护人以排除“合理怀疑”“疑罪从无”的角度出发作无罪辩护时,不是仅凭一个点、一个角度,而应注重审查被告人的辩解是否明显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矛盾,审查在案证据是否存在足以证实被告人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从而做到有效辩护。


相关法律链接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转载自: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如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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