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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法被废止了(村民自治法律的完善与落实)

村民自治法律的完善与落实

2005年以来的“一号文件”,先后有九次提到健全或者探索村民自治建设的问题。“一号文件”持续强调村民自治建设,既说明农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在农村民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也说明《村组法》完善与落实的艰辛历程。

20世纪80年代初,广西宜山和罗城等地的农民自发成立了村民委员会,其良好的自治效果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但是各地村民自治组织形式不一,其定位目的也不尽相同,因此,国家需要尽快制定一部引导、支持和规范村民自治的法律。至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村组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村民自治经过十余年实践后,1998年《村组法》正式修订通过;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订完善《村组法》,这既是在法律上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也是对村民自治的实践治理效果的肯定。

2013年以来,“一号文件”提出要不断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在地方上,全国多地都在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村民自治有效形式,这会导致农村社会治理出现新的模式。换句话说,各地探索和创新村民自治的实践形式,将会与现行《村组法》的规定再次出现张力,而国家法律也需要为村民自治新形式的出现留出空间。为了更好地实现乡村社会的治理创新,解决好村民自制规章与国家法的冲突与矛盾,必须协调好国家权力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而《村组法》也将会再一次地修订完善。

02

基层党组织建设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落实中央政府农村政策、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组织基础。历年来的“一号文件”都涉及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内容,这是巩固和加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需要。基层党组织对农村工作把握处理的程度,直接影响到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是建设现代农业和实施乡村振兴的根本保证。因此,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基层组织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不仅要开展整顿党风党纪等建设,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同时,也要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供物质支持和人才支持。

1.物质支持。

第一,要为基层干部提供适当物质支持。2008年的“一号文件”提出要探索建立农村基层干部激励保障机制,逐步健全并落实村干部报酬待遇和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2009年的“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要以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确定村干部基本报酬,要逐步解决好村干部养老保障问题,以稳定农村基层干部队伍。

第二,为基层党组织提供物质支持。2013年的“一号文件”指出要健全村级组织运转和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机制;2014年的“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要建立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从健全经费机制保障到确立明确制度保障,这是中央政府对基层党组织建设大力支持的结果,更是重视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体现。

2.人才支持。

基层党组织要永葆青春,需要中青年人才持续不断的加入。

第一,拓宽基层党组织人才来源,注重从农村知识青年、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农村致富带头人,乃至大学生“村官”中培养选拔村级组织骨干力量。青年人才的加入直接影响基层党组织的持续机制,从多领域选拔青年人才有利于基层党组织全方位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注重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培训学习等,建设高素质基层干部队伍,尤其注重对基层干部能力的提升。一个优秀的基层党组织往往可以实现村庄的有序发展,这是中央政府多年整顿基层党组织的成功实践经验。因此,要持续加强基层党组织干部的培训学习,以提升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

03

村民自治建设

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民主治理的重要载体,2005年以来,它在“一号文件”中出现九次,这足见村民自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目前,村民自治已经成为亿万农民政治生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己创造幸福生活的制度平台,因而需要更加重视完善村民自治建设。

首先,村民自治建设要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进行。但这不影响村民自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民主治理功能。得益于村民自治的建设,乡村社会治理实现了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一元治理向多元治理转型,这将极大促进农村社会事业的繁荣发展。

其次,村民自治建设大大促进了乡村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因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是由群众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委会干部需要对村民负责。因此,“一号文件”数次提出要发展和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这是对村民自治可以保证群众性民主治理的肯定。

最后,村民自治建设创新了乡村社会治理机制。2014年-2018年的“一号文件”连续五年提出,健全和完善(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并在有实际需要的地方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实践。

当然,从村民自治实现形式看,村委会下沉到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可能更适宜于自治,有利于调动群众参加村民自治的积极性。从政策上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的建设可以下沉至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等更小的治理单位,这也是基层治理的一种创新,而探索不同情况下的村民自治有效形式,将是今后村民自治发展的方向之一。

04

农村社区建设

从近几年来的“一号文件”政策内容看,农村社区建设经历了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在城市郊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以探索如何创新农村社区的管理和服务;其次,在有条件的地区搞好农村社区建设的试点推进工作;最后,深化农村社区建设,即完善多元共治农村社区建设。

2008年的“一号文件”提出,要创新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模式的内容,而服务功能是农村社区区别于传统乡村治理的最大的特色之处。因此,农村社区建设的重点首推服务功能,之后是创新管理。农村社区建设将引起乡村社会向重视服务的治理模式转型。

05

乡村治理的多元化推进

2016年的“一号文件”提出,要完善多元共治的农村社区治理结构。其实在乡村社会,自20世纪80年代村民自治开始建设以来,乡村治理早已不是基层党组织治理的一元模式,多元化的治理主体不断加入其中。

同时,在乡村社会,诸如村务监督委员会、民兵组织、共青团、妇联、合作社等都在新农村建设和社会治理中不断发挥作用。近年来,农村老年人协会组织、公益慈善类组织、社区红白理事会等组织也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此外,历年来“一号文件”多次号召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如企事业单位、高校、志愿团体等外部力量,也可以视作乡村治理多元化过程中的推动力。

除了乡村治理主体多元化,其治理规则也在多元化:2015年的“一号文件”提出加强农村法制建设,这是乡村社会多元化治理重视法律治理规则的体现,而社会转型期的乡村治理需要法律规则和地方性治理规则共同发挥作用。毫无疑问,乡村治理的多元化,不仅可以保证乡村社会治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而且对乡村社会持续的稳定繁荣将起到深远影响。

06

乡村治理机制的创新

自《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2005)提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来,“一号文件”不断关注乡村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问题,这也是中央政府重视乡村社会以治理解决“三农”问题的新思路。2009年的“一号文件”欠缺对乡村治理机制创新的内容,是因为当年遭受“金融危机”而不得不把工作重心移至经济上,这说明乡村社会治理机制的创新要建立在农村经济繁荣的基础之上,即经济建设要为文化建设和政治建设做铺垫。

2013年以来,“一号文件”再度持续提出重视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的问题,这一方面是十八大后新一代领导人的治国理政思路,另一方面是乡村社会在面临新问题时迫切需要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的需求的反映。此外,在乡村社会治理机制创新方面,重视和推广乡村社会自身探索的成功治理模式也十分重要,如“四议两公开”和“枫桥经验”等乡村治理创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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