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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刑事辩护(田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沐邦刑事辩护律师做罪轻辩护)

田某因涉嫌盗窃罪一案,被宝鸡市公安局法门寺文化景区分局逮捕。检察机关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经沐邦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后,为田某提出罪轻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过程中采纳了沐邦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田某在扶风法门寺学习期间,趁帮助被告人宽某打扫法门寺的宿舍、法门寺图书馆及眉县大显通寺卫生的机会,盗窃和田玉观音吊坠一个;翡翠玉观音吊坠一个;署名“刘某某”的画作《达摩图》《玄奘图》两幅;署名“传印”的对联一副“祖意西来云月冷、禅风东播蒲梅新”;署名“吴三大”书法“上善若水”“天道酬勤、厚德载物”“雅气和晖、图腾如鸿”三幅。经吴某某(艺名吴三大)本人确认,该三幅书法均为赝品,无鉴定价值。其余物品经陕西文化艺术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200元。

在接受田某家属委托后,沐邦刑事团队通过会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详细阅卷等活动,在了解案情后,为田某提出罪轻辩护意见:被告人田某盗窃的部分字画系赝品,其价值不应计入盗窃数额,且田某系利用师徒关系行窃,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且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又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赃物已被追回、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辩护要点】

一、无罪辩护要点

罪与非罪问题,是刑事辩护的首要问题和关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应当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基础,结合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一)关于主体要件的辩护要点

1. 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已满十六周岁。

(1)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应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2)要查明是否存在身份证以农历出生日期进行登记的情况;

(3)刑事责任年龄应以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为准,而非案发时年龄。

2. 刑事责任能力:是否为精神病人。

(二)关于主观方面要件的辩护要点

1. 犯罪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 行为人必须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用的财物。如果行为人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不构成盗窃罪。

2.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自己占有、为他人占有。

* 如果对某财物未经其所有人或占有人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构成盗窃罪。

(三)关于客体要件的辩护要点

1. 能够占有和被控制: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等不能成为盗窃行为的对象。

2. 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

(四)关于客观方面要件的辩护要点

1. 数额较大:实际窃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数额较大是一般盗窃罪的既遂要件。

(2)根据《盗窃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七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1)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2)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3)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4)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二、轻罪(罪名)辩护要点

(一)盗窃罪与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两罪均须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能成立盗窃罪;委托物侵占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物是侵占自己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所以,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判断行为成立侵占罪还是盗窃罪的关键。

(二)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相较于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行为方式上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以,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

(三)盗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五条之规定,事前与盗窃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犯罪的共犯论处。所以,区分盗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事前在主观上是否有共同盗窃的故意和意思联络。

三、罪轻(量刑)辩护要点

1. 是否构成未成年人犯、自首、立功、犯罪中止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2. 是否具备酌定从轻情节,包括是否属于从犯、胁从犯、初犯、偶犯;危害后果、犯罪动机、平时表现、认罪态度等。

3.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4. 盗窃数额的认定:被盗物品是否为赝品,若系赝品,则不应计入盗窃数额;被盗物品的估价机构应当具备估价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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