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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辩护独立辩护权(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是否还有独立辩护权)

随着近几年认罪认罚的制度的不断被推进,越来越多的案子中公诉人都在审查起诉阶段为被告人适用了认罪认罚制度并在一审审理时适用了简易程序。做了认罪认罚后案子的结案速度明显增快,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但是笔者在办案中发现很多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公诉人会以被告人做过认罪认罚并且辩护人已经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来限制辩护人的发言。那么问题就随之而来,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做了认罪认罚并且辩护人已经签字后,辩护人还享有独立的辩护权么?辩护人还有权在不对被告人产生不利的影响的前提下做无罪或者罪轻辩护么?

笔者翻阅了法律法规针对该情形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1年12月3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此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定。指导意见中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通过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辩护人在法庭上是应当享有独立的辩护权的,辩护人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其实仅是起到见证以及阐明法律后果的作用,并非代表辩护人也认可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不能将辩护人的辩护立场和被告人的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混为一谈。也就是说辩护人是有权在被告人已经自愿认罪认罚后当庭做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

此外,一些律师想必也碰到过以下这种情况: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做过认罪认罚,律师当庭做无罪或者罪轻辩护的时候,法官会当庭问被告人是否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这种情况下,明显就是法官将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辩护人的辩护权混在了一起,不管被告人回答同意还是不同意其实都是不太合时宜的,前者可能会对认罪认罚产生不利影响,最坏的结果可能公诉人会当庭不再认可被告人的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当庭变更公诉意见,后者明显不符合人情常理,也将辩护人置于了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

对此现象,笔者认为被告人在已经知道法律后果的前提下仍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经代表了其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但是并不代表其心里不能期待对自己更好的结果。人性本就趋利,每个被告人内心都是想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的,即使说签署认罪认罚是被告人的权宜之计,也不代表其不接受裁判结果,不能因此就否认被告人自愿性和真实性,这是不可取的。

综上,笔者认为不论被告人是否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是否在具结书上签字,辩护人在庭审活动中都是享有独立的辩护权的,这样有利于帮助法庭查明事实与证据,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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