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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官司(卢斌律师事刑事辩护经典案例)

卢斌律师,黑龙江大学法学专业,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陕西省律协、西安市律协刑辩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和企业劳动用工风险规避业务,律师执业10年。

韩某某等八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系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陕西省第一例涉黑案件,也是陕西省的第一列套路贷涉黑案,陕西省公安厅挂牌督办1号涉黑案。本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听取了案情汇报,案件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

卢斌律师在接受委托担任第一被告人韩某某辩护律师后,认真查阅近40本案件卷宗,逐一核对每一起犯罪事实。最终提出部分罪名不成立,部分罪名可从轻处罚,部分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

本案由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组成七人合议庭,以检察长为首组成四人公诉团队,由11名辩护律师参与法庭审理,为期两天,控辩双方激烈交锋。2019年3月28日,本案在700多人旁听和中央、地方各大媒体的见证下公开宣判。判决书中对卢斌律师提出的“刘某案”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三万元扣押款应当发还、涉黑组织人数少时间较短应当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认定韩某某涉黑组织尚处初级阶段。

本案一审判决认定韩某某犯七罪,但每一个罪名都基本适用了较轻刑罚,最终判处16年有期徒刑。本案在受到不同层面的关注和网络媒体的频繁报道下,能有此量刑结果确实不易。在整个一审程序中,有关各方对卢斌律师的敬业精神和辩护能力都表示认可。

案例二:林某污染环境案

本案系中央环保督察组在西安督查期间,发生的案件。林某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西安市阎良区一厂房内进行电镀加工,并将废水加入食用碱简单处理后,直接排放至厂外耕地。后被群众举报案发,经电镀废水采样监测,显示场外排口中PH值为1.78,污染物铜超标740倍,镍超标192.4倍。林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起诉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为了证明林某不构成自首,公安机关出具了《情况说明》。

卢斌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阅卷、查阅资料、实地勘察。发现本案核心证据《监测报告》违反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取样要求,监测人员在土坑中对污染物取样,忽略了废水下渗和蒸发给铜、镍污染物浓度造成的极大影响,属于监测位置错位,该《监测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同时提出,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制作笔录,而林某在刑事立案前的首次《询问笔录》(即一般性排查询问)中就已经供述了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不能仅凭公安机关单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就否认林某的自首事实。

上述辩护意见在与主审法官和公诉人沟通,并征求林某及其家属同意后,法院最终认定林某构成自首,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一审判决生效后数日,林某便被释放。林某及家属对一审判决结果及辩护律师发挥的积极作用表示满意。

案例三:田某某等人系列抢劫案

2016年,田某某等人因涉嫌四起抢劫、一起抢夺、一起盗窃案,被起诉至三原县人民法院。《起诉书》认定田某某系主犯,本案属于多人、多次抢劫,且被害人皆为未成年人,案件在当地影响极为恶劣,依据《刑法》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三次以上抢劫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卢斌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真阅卷、及时会见,对涉案所有证据进行梳理、分类、比对,并以列表方式向法庭展示证据存在的瑕疵和疑点,同时分别从犯意提出、对象确定、实施策划、销赃及分配、暴力手段、危害程度等多维度提出辩护意见,认为田某在部分抢劫案中构成从犯,部分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同时田某有自首、立功情节。后一审法院认定田某某构成四起抢劫、一起抢夺,但不构成盗窃罪,同时认定田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上诉。卢斌律师在二审中着重从犯罪的危害程度、部分罪名不成立、自首和主从地位四个角度进行辩护,与二审法官多次当面沟通,并提交书面材料。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田某某构成自首,改判为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被告人及家属对二审判决结果及辩护律师发挥的积极作用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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