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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对营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鉴定机构名称: 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
  案例报送时间:2024年3月1日
  鉴 定 事 项:法医精神病鉴定
  主办鉴定人: 汪金、郑军
  鉴定完成日期:   2024年1月21日
  法院是否采信:(是或否)    是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
  李颖
  审稿:(实名,逐级)  郑军
  检索主题词:作案时精神状态;双相情感障碍;酒精依赖综合征;受处罚能力;法医精神病鉴定
  案例报送单位: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淮南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科)
  地址: 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路淮南市第四人民医院
  邮编:232052
  电话: 0554-5675753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据委托机关呈送的委托书反映,2023年12月06日,被鉴定人营某某在苏州市南环物流园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在对被鉴定人营某某调查中发现其有精神异常史,故委托我鉴定所对营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评定其有无受处罚能力。
  【鉴定过程】
  (一)体格检查
  内外科及神经系统未见明显阳性体征。
  (二)实验室检查
  某某市人民医院脑电图及脑电地形图仪检查报告单(2023-01-04):正常范围脑电图及脑电地形图.
  (三)精神检查
  依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
  被鉴定人营某某在某某医院工作人员陪同下步入门诊诊室,意识清,年貌相符,仪表整,与其接触交谈合作,问话应答切题,能忆述个人一般情况(知道自己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文化程度及工作情况等)。被鉴定人诉自己从18岁开始搞供料,当时收入还可以,手里有1-2千万,跟中铁都合作过。因为环保不合格被查后不干这行了。3年前开始接触水产批发生意,在苏州吴中区,一开始帮别人干,每月老板给1万多,但钱也不够花。那个老板不问事,感觉这个生意还可以,加上自己干过多种活,考察了1年多,从2023年6月份开始自己干,搞海鲜批发,主要搞基围虾,租了1间门面房,房租每月10万块,雇了8个驾驶员,1天1趟拉货,江阴、张家港等地都有生意,认识的都是大老板,还雇了6个小工,2个卖的,每月付工资11万左右。也挣了20-30万,后来生意干的不行,压力大,天天亏钱,亏了70多万,现在不干了。称自己有精神病,是喝酒喝的,家里有遗传病,姥爷他们都有。以前脾气不好,打过几次架,在村里也因为鱼塘的事酒后闹过事。犯病的表现就是烦躁,发脾气,砸东西,不能受刺激,控制不住自己情绪。2006年看过病,在凤台这边,讲是压力过重。也吃过药,但是自己没坚持吃。1年前去某医看过病,2023年10月份也去某某精神病院看过,也吃过精神类药物,吃过后有效。自己目前离婚了,是净身出户的,1个小孩,跟他妈妈一起生活。现在好回想以前的事,自己有钱的时候,比如带老婆出去玩的时候,一想到这心情不好,就好喝点酒,一天2-3顿,有时早上也喝点,不喝有点难受,一上菜就想喝,自己酒量好,一次喝2斤也喝不醉,但干活的时候不喝,这段时间住院,没喝酒,有点想喝,除了心里急,也没出现手抖等症状。称自己以前有本事,有能力,也能挣到大钱等。这次是租给他门面的人问他要钱,后来又不租了,讲他有精神病。当天没喝酒,打架是跟水产协会的人打的,当时是他先朝对方脸上吐吐沫,对方也朝他脸上吐沫了,互相又发生了推搡,后来就被送到派出所了。称以后不会动手打人了,但对于打人这件事表示不后悔。整个鉴定过程中,被鉴定人意识清晰,接触交谈合作,对答切题,存有夸大观念,注意力尚集中,情感反应显高涨,意志要求存在,理解记忆尚可,自知力部分存在。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根据相关鉴定材料,被鉴定人营某某有精神病阳性家族史,其姐姐和几个姨妈都有精神异常史。被鉴定人精神异常史2年余,发病时存有烦躁,发脾气,砸东西,不能受刺激,控制不住自己情绪,吹牛讲大话,做生意有头无尾等;也因离婚、生意失败、经济等现实原因,出现情绪差,不开心等症状,不喝酒时也有上述症状。曾在某精神病院门诊就诊,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给予丙戊酸钠缓释片、奥氮平治疗有效,因服药依从性差,症状控制一般。本次鉴定检查中,被鉴定人意识清晰,仪表整,接触交谈合作,对答切题,存有夸大观念,没钱吃饭也说自己有几百万,自述收入好的时候手里有1、2千万,近一年搞海鲜批发,一间房房租每月10万块,雇了8个驾驶员,1天1趟拉货,江阴、张家港等地都有生意,认识的都是大老板,还雇了6个小工,2个卖的,每月付工资11万左右等,实际情况一天三顿酒,不怎么管生意,做不过旁边其他商户,经常酒后闹事,其所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注意力尚集中,情感反应显高涨,意志要求存在,理解记忆尚可,自知力部分存在。被鉴定人有酗酒史二十余年,尤其因离婚、生意失败后频繁饮酒,一天三顿酒,酒量大,不喝不行,有酒瘾,滥饮影响工作及生活。
  综上所述,参照《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营某某作案时的临床表现符合其中1.“双相情感障碍,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2.“酒精依赖综合征”的诊断。
  (二)受处罚能力分析
  根据鉴定资料发现,被鉴定人营某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因服药依从性差,病情控制不佳,言语夸大,易激惹,行为冲动不易控制,旁证也提及近年来因琐事常与周围人发生肢体冲突。本次案件中,被鉴定人并未饮酒,因市场水产部看到其平时精神状态不好,不想租给其摊位,将其东西从摊位扔出来,遂与其发生争执,在对方也朝自己吐了唾沫以后受到激惹,故而动手。作案动机虽为现实动机,但受精神疾病影响,在发生冲突的环境里适应性应对能力下降,无法控制其情绪,行为冲动,辨认能力下降,控制能力明显削弱。案发后虽表示以后不会动手打人,但对于自己此次打人行为并不后悔,举止行为较为轻率。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作案时受其精神疾病的影响,对自身危害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但未达到完全丧失的程度。参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标准,认定营某某具有限制受处罚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营某某患有1.“双相情感障碍,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2.“酒精依赖综合征”,具有限制受处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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