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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机制(稳妥有序推进调整工作 建立健全村民自治机制)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近日,市民政局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村民委员会调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许昌市实际,对规范村民委员会调整工作进行部署。

《通知》明确,要确保村委会布局总体稳定,各县(市、区)要结合村庄规划布局、村庄撤并等工作从严把握,充分论证,不得随意调整,同时要科学完善村委会调整标准,推动调整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通知》指出,要严格规范村委会调整程序,村委会调整需按照拟订方案、民主决策、申请批转、部门审核、市级把关、县级审批、省级备案、建制调整、备案赋码等九个程序进行;村委会调整必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必须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严禁违背村民意愿强行推进。同时,要认真做好村委会调整后续工作,同步调整村党组织设置,依法设立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推进落实,按照村委会调整的基本原则、条件、标准和程序,因地制宜细化完善具体政策标准,不脱离实际,不盲目求大,因村制宜、分类指导、精准实施,稳妥有序开展村委会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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