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网

刑事辩护法律意见书(对犯罪嫌疑人x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xx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犯罪嫌疑人x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本辩护人通过与xxx沟通,认真查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对本案事实有了清楚认识。现本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向贵院提出本法律意见书。恳请贵院予以采纳:

一、本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xx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xxx不具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观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辩护人认为,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对于“明知”有两个方面含义,一是明知的内容,明知该物品可能是犯罪所得,二是明知的程度,知道是犯罪所得,而不是一般违法所得。如果行为人只知道该物品是违法所得,那么侵犯的将不再是司法秩序而是行政秩序,自然不构成本罪。一般来说,应根据行为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掩饰、隐瞒物品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品种、行为人与案犯的关系、了解程度等方面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赃物。

具体到本案,首先,xxx收购该电池的时间均为正常的工作时间,地点均是在xxx的汽车维修店,收购价格系第三人提供的正常的旧电池回收价格,收购次数仅为三次,收购的旧电池品种与其他旧电池外观上无明显差异,收购目的系转卖赚取差价。其次,xxx与谢xx并没有事前同谋销赃,且xxx也询问过旧电池的来源是否合法,谢xx声称合法,因此,作为一个普通的没有接受任何法学教育的底层商人,其没有能力也没有意识要求谢xx对其出售的旧电池出具合法手续,基于xxx本能的逐利心理,其收购了谢xx的旧电池,转卖获利仅1500元。且根据谢xx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谢xx曾向xxx表明过自己的职业,即做联通维修工作(见案卷第2卷/11页),因此xxx有理由相信该电池是谢xx维修后换下来的旧电池,且xxx本身就从事汽修工作,平时也回收旧电池,假设xxx每次回收电池都需要对方提供合法证明的话,xxx的生意将无法正常进行。且该电池上并没有明显标记表明该电池不同于其他蓄电池,因此,xxx有理由相信该电池与其他回收的旧电池无异。在这种情况下,xxx不可能知道谢xx向其出售的电池系赃物,所以,xxx即使收购了该电池转卖谋取了差价,也是基于逐利的心理,因此xxx不具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观要件,其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明知”该电池为犯罪所得,而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明知”。

2.xxx不具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其收益”的行为。即采取了掩饰、隐瞒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达到了妨害司法机关追缴的程度。而根据本案讯问笔录可以看出,xxx收买蓄电池的行为仅是为了赚取5毛钱的差价,并非为了避免赃物被司法机关追缴,且得知所收购电池为赃物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侦察,不具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要件。

二、即便贵院认为xxx构成犯罪,本辩护人认为其也具有以下可不起诉的情节:

1.xxx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涉嫌犯罪也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xxx没有任何前科,本次涉嫌犯罪实属初犯、偶犯,其本人也十分后悔,已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且事发后,xxx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

2.xxx的犯罪情节轻微,事后积极退赃、退赔,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行为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

xxx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公安机关进行普法教育,知道了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深感后悔,有悔罪表现并积极退赃、退赔,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辩护人认为,xxx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后,积极退赃、退赔,认罪态度良好,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xxx收购该蓄电池后即转卖,没有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进而谋取暴利的主观心理,其心态仅为单纯的收购旧电池并转卖赚取差价,获利1500元,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任何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亦不大。

3.xxx家庭情况特殊,对其做不起诉决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xxx家庭情况特殊。xxx上有老下有小,两个孩子均未成年,尚无劳动能力,需要xxx抚养。xxx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且是小本经营,收入不高,故此才基于逐利心态误入歧途,其一旦被判处刑罚,必然会严重影响其生活,从而直接影响其家庭生活来源,家庭将失去经济支柱,两个孩子很有可能会面临辍学的情形,且xxx两个孩子均处于敏感的青春期,如果其父亲被判处刑罚,势必会造成两个孩子心灵上的巨大伤害,使他们抬不起头、自卑甚至会影响他们的一生。故辩护人认为,对xxx做不起诉决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兼顾社会效应。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xxx不具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客观要件,不构成犯罪,且即便构成犯罪,且也具有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事后积极退赃、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可予以不起诉的情节,其本人也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且xxx的家庭情况特殊,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请求人民检察院结合事实和证据,对xxx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意见供贵院审查起诉时参考,望采纳。

辩护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 随机文章
  • 热门文章
  • 热评文章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以及网络收集编辑和原创所得,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详见本站的版权声明与免责声明。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masunlu@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efeilvshifuwu.com/falv/19579.html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