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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意义(刑事辩护的价值和魅力)

来源:大律师网

导读:一、关于刑事辩护的价值近年来,刑事辩护的价值和作用,越来越得到政法领导层、执法和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普遍认可。但对于刑事辩护的独特价值,仍有进一步分析和阐释的必要。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体系,已经设置了公、检、法,三机关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刑事诉讼流程,也已经设置了侦查、起诉、审判三大诉讼阶段,审判还有一、二审阶段,死刑案件还有死刑复核程序 ...

一、关于刑事辩护的价值

近年来,刑事辩护的价值和作用,越来越得到政法领导层、执法和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普遍认可。但对于刑事辩护的独特价值,仍有进一步分析和阐释的必要。

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体系,已经设置了公、检、法,三机关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刑事诉讼流程,也已经设置了侦查、起诉、审判三大诉讼阶段,审判还有一、二审阶段,死刑案件还有死刑复核程序,可谓是多道关口、层层把关。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只要三机关相互制约、几道诉讼程序层层把关,就足以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冤错案件发生,为什么还需要辩护制度,还需要辩护律师参与呢?

这是因为,历史和实践已经反复证明,如果缺乏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仅靠三机关相互制约,并不能够完全防范和杜绝冤假错案发生;而侦查、起诉、审判等诸多诉讼阶段,最终也发挥不了应有的纠错功能。三机关有相互亲近的天然倾向,往往协作配合有余、监督制约不足,此时如果缺少一个体制外的对立面——刑辩律师的参与,起诉和审判就会变成对侦查结论的认可、确认程序,侦查结论就得不到有效检验和质疑,错误的侦查结论就会一路畅通无阻,成为起诉和裁判结论,最终导致冤案发生。我们经常说,刑事案件要经得起法律检验、历史检验,但首先,必须要经得起辩护律师的检验,如果连辩护律师的检验都经受不了,何谈经得起法律检验和历史检验?

对侦查、起诉结论进行持续不断的检验和质疑,促使其更加全面和准确,这就是刑事司法、刑事诉讼中设置辩护制度的根本原因,也是辩护律师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价值所在。因此,在任何案件的辩护中,律师都要真辩、敢辩、会辩,通过证据分析和逻辑推理,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为法官正确裁判案件提供建议和参考。如果不敢辩、不真辩,而是一味地迎合执法、司法机关;或者缺乏专业能力,提不出任何有价值的辩护意见,这种辩护就没有作用、没有价值,就是形式辩护、无效辩护。不仅对于当事人无价值、无帮助,对于需要兼听而明的检察官、法官而言,这种辩护也是无用的,自然也得不到他们的重视,更得不到他们的重视和尊重。

武广轶检察官刚才说,律师辩护要做到“深刻的片面”,我觉得有道理。公诉人出庭,虽然法律要求其秉持客观立场,但实际上大多数也只能做到“深刻的片面”。控辩双方各执一词,各自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去挖掘事实真相、解释法律条文、提出定罪量刑意见,都做到“深刻的片面”,则对于居中裁判的法官而言,就是最大的全面、最大的帮助。

二、关于刑事辩护专业化

专业化,是刑事辩护的必由之路。为什么要专业化?简单地讲,是因为整个刑事司法体系都是专业化的,刑事辩护必须专业化才行。负责侦查的刑警是专业化的,而且分工越来越细,不仅有刑侦,还有经侦、缉毒、缉私等专业侦查队伍。公诉人更不用说,是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队伍。负责审判的法官也是专业化的,搞民事、行政审判的法官一般不可能直接调过来做刑事,而且刑事审判本身也有进一步专业分工的趋势。这就决定了,刑事司法活动,有自己的“专业槽”,未经严格训练,不是谁都能伸进头来吃上一嘴的。

刑辩律师,作为刑事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与之相适应,必须是专业化的,否则就无法与检察官、法官进行有效对话。尚权所于2006年成立,是全国第一家刑事专业所,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倡导和推动刑事辩护专业化。后来,靖霖、卓安等刑事专业所纷纷成立,截至目前已经有二十多家,我们还成立了“刑事律所联盟”。刑事专业所的发展壮大,验证了刑事辩护专业化道路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成功的。

当然,专业化不仅是指“只做刑事”,更要在专业技能训练、专业队伍建设、专业产品开发等方面,有自己的独到之处。这些年来,我们一直说,刑事辩护不能是“形式辩护”,而是要做到“有效辩护”,如何做到?只有专业的辩护,才可能是有效的辩护。

三、关于说服与沟通

刑事辩护中,有控、辩对抗,也有控、辩、审协商。无论是对抗,还是协商,说服、沟通都至关重要。刑事辩护的核心工作,是说服,把辩护人的观点和意见,让执法、司法人员听懂、接受,是一项并不容易的工作。

如何才能有效沟通,有效说服?第一要靠专业,因为只有专业的分析和意见,对执法、司法人员才是有价值的,能够帮助他们查明事实真相、公正处理案件,他们才会重视和采纳。但仅有专业是不够的,因为再好的辩护意见,如果执法、司法人员心理上持排斥态度,就不可能听进去。这其中,既要求执法、司法人员要有开放的心态,正确认识辩护人的作用和价值,主动倾听辩护人的意见;同时,也要求辩护人重视沟通、善于沟通,建立良好的控辩、审辩互动关系。

良好的沟通,专业是基础,尊重是前提,另外还要注意培育律师个人的声望。亚里士多德在《修辞术》中,提出了三种基本说服方式:一事演说者的品性,二是情感说服,三是逻辑论证。他首先强调了演说者品性,这对于我们刑辩律师,是有启发意义的,那就是:建立起你个人的良好职业声望,对于有效说服执法、司法人员,是有很大影响的。因此,刑辩律师要从“勇士”走向“名士”,通过一个个案件,通过良好的沟通、专业的辩护,赢得执法、司法人员的尊重,树立起自己良好的职业声誉和形象。

在福建缪新华一家五口冤案申诉、再审过程中,两年多的时间,我们与福建高院的复查、再审法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沟通,最终案件成功平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总结这个案件的代理、辩护经验时,我概括了三条:一是专业说服,二是理性沟通,三是辩审合作。也就是说,没有行为艺术,没有过激言行,没有辩审冲突,这个案件取得了控、辩、审、被害人等各方都满意的结果和效果,堪为冤案平反的典范。

有效辩护的实现途径,最终要回到专业说服、理性沟通、控辩审合作的正确道路上来,而不能逞一时之快、逞口舌之利。不然的话,不仅损害法律职业共同体、破坏司法生态和律师职业形象,最终也破坏了律师的个人声望。

四、关于情怀与责任

刑事辩护需要讲情怀,没有情怀,就很难坚持。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刑事辩护总体来说,仍然面临着太多的压力和困难,仍然是一项艰难的工作,苦、累、险,而且不像民商事业务那么挣钱。在这种条件下,仍然热爱刑辩,就是一种情怀。

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情怀?在2016年尚权所成立十周年的时候,西南政法大学的资深教授徐静村老先生给尚权题了一幅字,四个字:“仁心侠气”。我觉得,这四个字,精炼地概括了刑辩律师的精神,或者说是刑辩律师的情怀。刑辩律师,要有仁爱、恻隐之心,对于刑事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生命、自由、财产即将被剥夺的人,施以援手;要有侠义精神,为人鸣冤白谤,扶贫济弱,救无辜者于水火。很多人都有侠客梦,但现代法治社会,不可能“以武犯禁”去行侠,而做个刑辩律师,就可以法为剑、仗剑走天涯,何不快哉!

除了情怀,还有责任?除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还负有实施法律、维护法治的责任,有维护职业形象、行业发展的责任。没有责任意识,就是没有大局,没有格局。我经常讲,我们需要的刑辩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标准:专业能力、学术素养、公益情怀、行业责任。一个好的刑辩律师,不仅要对当事人负责、对自己的案件负责,还要对整个职业群体、整个行业发展负责。

我国目前有36万多名律师,难免有各种奇人异事。评价一个言行、一个现象是否适当,要从维护职业律师群体形象、律师行业发展利弊来考虑,不能情绪化,不能不计后果,不能鼠目寸光、饮鸩止渴,要有大局观念、行业意识。格局、胸怀决定了眼光和境界,大格局、大胸怀才可能成为利国利民的大律师。

五、关于刑事辩护的魅力

这一单元的主题,是“刑事辩护的传统魅力”,五位嘉宾从不同的视角谈了刑事辩护的魅力所在。是的,那么多人痴迷于刑辩,是因为刑辩有其无法抗拒的魅力,吸引着无数精英投身其中。那么,魅力体现在什么地方呢?我概括了一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探索真相的乐趣。

探究案件的事实真相,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之一。虽然刑事辩护并不完全以查明案件真相为根本目的,但在大多数案件中,探究事实真相仍然是辩护律师的重要任务。

刑事辩护中的探求事实真相,主要表现:第一,辩护律师基于现有的合法、有效的证据,运用法律规定、证据规则和逻辑推理,提出依法能够认定的案件事实,即法律事实;第二,在无辜者蒙冤的案件里,辩护律师还要探究刑事案件的本来面目,即使不能查明谁是真凶,也要运用证据、事实和逻辑,推导出“被告人系无辜”“本案另有真凶”的结论;第三,即使不是无辜者蒙冤的案件,也都有局部的谜团待解,比如被告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案件起因和作案动机、作案的手段和过程、作案后的行为表现等等,这些至少会对定罪量刑有着是实质性的影响,而往往又被侦查、起诉机关忽略。

因此,刑事辩护不可避免地具有“求真”“探求事实真相”的性质,在这些活动中,辩护律师就像侦探、科学家、考古学家一样去工作。而探求事实真相,是人类的天性,也是一项具有吸引力、挑战性、趣味性的工作,经常让人沉迷沉醉、不能自拔。我在代理福建缪新华冤案申诉的过程中,经常通宵达旦地阅卷、研究问题,每有一个新的发现和突破,都欢欣雀跃、兴奋不已,虽然辛苦劳累,但乐在其中。

为什么那么多人喜欢看侦探小说、电影,看电视“探索频道”?原因就在于人类富有探求事物真相的渴望和热忱。如果不做刑警,做个刑辩律师也是个不错的选择。每天都面对大量有待破解的谜团,是不是非常刺激、有趣!

二是竞技对抗的乐趣。

诉讼具有对抗性,刑事诉讼对抗性尤强。对抗的双方,一方是代表国家、掌握强大职权的侦查、起诉机关,另一是手无寸铁的被告人和辩护人,力量悬殊。为平衡双方力量,法律在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设置等方面,做出了有利于辩方的规定。虽然仍然达不到平等武装,但辩方有了还手之力,有了很大的抗辩空间。尤其在法庭上,基本上可以实现平等对抗,司法竞技色彩更加浓厚。

就像体育竞技一样,对参与者而言,对抗、求胜,是一件非常有吸收力的事情。对观众而言,就像观看一场比赛,双方唇枪舌剑,非常精彩、有趣。竞技对抗的这一特点,使刑事辩护活动成为一项非常有挑战性、吸引力的活动,吸引法律人投身其中,享受对抗竞争带来的乐趣。

当然,控辩之间的对抗,是一种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下的诉讼活动,求胜也不是公诉人、律师的唯一目标,双方的共同目标是通过控辩对抗,最大限度地帮助法庭揭示真相、展现定罪量刑需要考虑的全部要点,以便法庭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裁判。因此,辩护律师和公诉人,庭上是对手,庭下是朋友;庭上唇枪舌剑,庭下握手言欢;是对手不是敌人,交锋而不交恶。

三是不负所托的成就感。

面对强大的国家追诉机关,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处于弱势地位。而一旦被错误定罪处罚,被追诉人面临的是生命、自由、财产和声誉被被剥夺的危险。由于刑事诉讼的对抗性、封闭性,在这一过程中,能够给与被追诉人有效帮助和精神支持的,往往只有辩护律师。被追诉人委托了你,就等于把身家性命都托付给了你,责任重大。对于蒙冤者而言,辩护律师承担了拯救者的角色,“为人洗冤白谤”,救蒙冤者于水火之中,功德无量。

处在被羁押状态的当事人,与世隔绝,与亲友隔绝,律师是他能够见到的唯一可以信赖的力量,是茫茫大海里的灯塔、是无涯黑暗里的光明之窗。即使当事人不是无辜蒙冤,通过律师的工作,让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对待,拥有一份人之为人的尊严,最终罚当其罪、认罪服判,也是不负所托,同时也是为法治实现、社会和谐尽一份力量。

这其中,体现了辩护律师的“仁心侠气”精神,

辩护活动具有了类似医生“救死扶伤”、侠客“行侠仗义”的色彩,给律师带来一种忠人之事、不负所托、救人于危难的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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